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共同所有的財產難以劃分份額的,應當均等分割。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1)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采用錄音錄像方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錄音錄像方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以錄音錄像方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錄音錄像方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簽名和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日期之后注明年、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有遺贈撫養關系的,按照親生父母或者子女之間的協議或者子女與養父母或者贍養人之間的協議辦理。
因此公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時,需要明確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對被繼承人遺產處理方式之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無其他繼承人跟隨或者有其他扶養義務而未盡扶養義務的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中對被繼承人進行了必要支援的人,可以作為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與遺囑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中對未盡扶養義務而又與其共同生活有特殊困難更多照顧的人,可以作為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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