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借款糾紛如何處理?深圳借款合同律師為您解答
周某、張某1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2016京0105民初6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駁回張某2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張某2、張某3承擔??靵砗?a href="/shenzhenlvshi/jkht">深圳借款合同律師一起來看看相關情況吧。
事實及理由:一、張某2主張的160萬借貸事實不存在,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2009)朝民初字第15032號案件中所提交的借據復印件沒有被法院認定和采納,且經過審理后,該案判決書第六頁中認定“被告方本案上訴人提交的欠條若干張,不足以證明系被繼承人張某3生前所欠債務,故本院對此債務不予采信?!?
可見在該案件中,張某2主張的債權根本沒有被法院確認,不能以未被確認的事實來認定張某3與張某2、鄧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2.張某2僅憑兩張筆跡不一樣的借據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發生,基于周某、張某1的筆跡鑒定申請未獲得一審法院準許,本案中在張某2提交的借據根本沒有被確認屬實的情況下卻判決周某、張某1承擔還款義務,沒有任何依據。
結合張某2、鄧某的家庭收入和支出,可以認定不存在張某2所訴稱的借貸事實。張某2用以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證據是兩張筆跡不一樣的借據,周某、張某1申請對借據中的筆跡進行鑒定未獲準許,因此本案中借據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張某2并未提交其訴稱借款的支付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現金收條等,并且張某2、鄧某當時在國營單位上班,收入較低,其子張毅藤2005年前后去英國留學,一年的學費、住宿課本費及其他費用至少37000英鎊按照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52萬元,二人的每月固定工資無法負擔留學費用,甚至需要借款來支付留學費用,根本沒有能力借款給張某3。
相反,周某及其配偶為幫助張某2,給張某2多筆借款,且有關借款至今未予償還,既然張某2多次向周某夫婦借款,其還能主動借款給張某3邏輯上完全矛盾。由此可見,張某2所訴稱的借貸事實不存在。
3.周某、張某1已經提交了由鄧某簽字的聲明,足以證明張某2所訴稱的借貸事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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