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法定繼承糾紛的認定
根據反復詢問,覆蓋一個,即遺囑證人不是繼承法的法律形式,既不是遺囑,也不是書上的遺囑,不是公證遺囑,也不是法律遺囑效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證人朱健說,蓋2參與委托律師作證,因為他是遺囑的受益人,這不符合法律; 沈 X 信是蓋2的親屬,與他有利害關系,他們的證詞不能作為最后決定的依據,他們的證詞不應被接受,因為與律師聯系見證他們的過程與他的證詞相矛盾。
蓋某2、蓋某3、蓋某4、蓋某5認為朱健律師、陸洋律師具有律師執業資格,其律師見證業務符合法律規定。兩位律師的證言可以證明,徐×英是自愿立下遺囑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該遺囑合法有效,應尊重徐×英生前的意愿。沈心的證言可以證明徐×英的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證言與兩位律師的證言一致。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遺產是公民對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財產,若遺產與夫妻或家庭教育共有財產進行結合生活在一起的,應先將遺產從共有財產中分離培養出來,然后再予分割。繼承中國開始后,按照公司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發展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相關協議辦理。
根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引證和質證,本案爭議主要集中在:
1、蓋希鎮、徐希英、蓋五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
2、提交遺囑的蓋興律師是否合法有效。
關于第一個問題。 在《收養法》實施前,尚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但符合一定條件并形成實際收養關系的,承認建立收養關系。在本案中,雖然蓋X珍、徐X盈、蓋5之間沒有辦理收養登記,但蓋X 5在其父親赴臺、母親去世后被蓋X珍、徐X盈收養。
甲、乙雙方應共同生活,并將父親、女兒、女兒配對,并依法通過原件和被告的陳述、雙方提交的戶籍證明、蓋X鎮的簡歷予以確認。因此,蓋X震、徐X瑩、蓋5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雙方的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合法有效。
至于蓋世真提交的簡歷和畢業證書中的“蓋世英”,由于歷史和方言發音等原因,蓋世5做出了合理的解釋。最初注冊為蓋世5后,作為蓋世英出版,現已使用。 雖然對此有異議,但法院不會就“蓋X盈”和“蓋X盈”不是同一人的事實采納異議意見。
關于你的第二個問題。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去世前為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和有關事項而立的遺囑。立遺囑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遺囑能力、立遺囑的主觀要求以及對其法律后果的清楚認識,遺囑的確立應當按照一定的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有效。在這起案件中,徐希英在死前留下了一名律師來見證遺囑。
從律師的證人證明協議話筆錄等文件所反映的內容可以看出,徐希英在立遺囑時意識清醒,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遺囑,具有相應的遺囑能力,對律師根據遺囑歸納整理后的遺囑內容明確表示同意,表明遺囑內容是其真實意圖表達。
從遺囑的形成來看,遺囑應該是一份代表兩名律師和見證人書寫的遺囑,雖然代理人和見證人沒有在遺囑文本上簽字,但是都是在律師的證明書上簽字,它也可以證明遺囑的形成,因為徐希英自己寫不出他的名字,并委托當時在場的沈 X 代表他簽字并打印他自己的簽名來確認它,這并不違反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客觀要求。因此,許熙英的上述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其遺產由遺囑指定的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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