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堂: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講解遺產繼承的有關問題
在第二次審判中,沒有當事人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應予確認。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趙某龍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原審判決是否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被告劉桂英。
關于趙某紱所立遺囑內容是否可以有效的問題。上訴人趙玉某、趙某范、趙秀某、趙某華、趙某峰認為對于本案遺囑無效,其理由為:
一是趙某紱立遺囑時不具有民事責任行為管理能力;
二是趙某紱所立遺囑方式不是其真實表達意思就是表示;
三是遺囑處分了趙某林所有的財產;
四是公證接談記錄企業存在一些瑕疵。
本院分別研究評析方法如下:關于趙某紱立遺囑時是否需要具有中國民事活動行為發展能力,趙某紱雖患有腦梗死、腦萎縮,但不能解決由此我們證明其立遺囑時不具有民事主體行為分析能力,上訴人也無任何其他電子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
關于趙某紱所立遺囑制度是不是其真實信息意思明確表示,上訴人認為網絡公證遺囑時沒有讓趙某紱說話,上訴人一審庭審中陳述趙某紱在立遺囑時已不能說話,證明趙某紱公證遺囑時說話比較困難。
至于遺囑記載的結婚自由時間、房屋買斷時間數據有誤以及趙某紱簽名與平時學習書寫水平不一致的情形,只能自己證明遺囑記載的其他經濟事項有誤,但不能因為由此導致認定趙某紱處分其個人共同財產關系不是其真實意思的人表示。
關于遺囑是否處分了趙某林所有的財產,趙某紱擁有訴爭房屋78.54%的產權,其遺囑處分的也是實現個人基本所有的財產,并沒有受到處分趙某林所有的財產。
上訴人認為國家公證接談記錄工作存在的瑕疵并不重要影響本案公證遺囑的效力。綜上,趙某紱所立遺囑合法合理有效,上訴人認為如果遺囑無效的理由缺乏科學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提供支持。
關于原判是否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被告劉桂英的問題。劉桂英是趙某林的妻子,不是本案的繼承人。因此,原判決沒有將她列為本案的被告。
綜上,上訴人趙玉某、趙某范、趙秀某、趙某華、趙某峰的上訴理由我們不能通過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可以清楚、適用相關法律沒有正確、審判工作程序合法。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434元,由上訴人趙玉某、趙凡、趙秀某、趙曉華、趙峰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遺產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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