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工傷受害者索賠法院為何判決不支持雙重賠償?
原告王啟炳是原龍巖市龍化集團公司員工,2001年11月12日19時在上班檢修設備過程中,被煤渣燙傷,于當晚20時送往被告醫院燒傷科治療。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時原告自己步入病房,醫院診斷其“全身多處熱煤渣燙傷,34%“。次日,原告出現呼吸困難等癥狀,被告出具病危通知書,診斷原告為“呼吸吸入性損傷”。下午3時許,被告醫生對原告行氣管切開術。病人術后仍然處于朦朧狀態。2002年2月原告以“缺氧性腦病”轉入康復科治療。5月底回龍巖入住龍巖人民醫院治療至今尚未能蘇醒,已成植物人。
原告家屬認為被告在為原告診療過程中違反醫療常規,向有關部門申請醫療技術鑒定,經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龍巖市第一醫院在對王啟炳的診療活動中,因延誤氣管切開時機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已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據此,原告家屬將第一醫院告上法庭,提出了469萬的高額賠償。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不服鑒定。訴訟中,申請實現中華傳統醫學發展會對王啟炳病案重新鑒定。通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商請,中華醫學會接受龍巖市中級法院的委托。
在組織專家聽證后,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了維持福建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的鑒定。為此,原告家屬以第一部分醫院進行申請鑒定可以增加成本費用為由將其索賠額增至476萬。判決被告龍巖市第一醫院賠償原告6萬余元。
以上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侵權行為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的,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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