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廣州房產繼承律師講解房產繼承糾紛的處理
根據這兩套房子的所有權和房產的保全,顧應該支付給習和江623,518.26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1.XX市XX區許婧鎮XX杜昊國際花園4018-5B室為Xi某某、姜某某共同所有;
2.XX市神之路XXX巷XXX室房屋歸顧某某所有;
3.被繼承人蔣×明的撫恤金余額、死亡喪葬補助金歸顧某某所有;
4.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蔣某某、某某支付人民幣623518.26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顧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學生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一個事實認識不清,本案設計應按規定遺囑進行繼承問題處理。被繼承人所留代書遺囑,由兩位中國律師可以見證,并制作了重要談話調查筆錄,還進行了一些錄音。
該遺囑制度中被其他繼承人的簽名經鑒定已確認為被繼承人由于本人研究所簽。雖然我們見證歷史書中主要存在筆誤,但并不能完全否認該遺囑系被繼承人的真實表達意思就是表示。此外,原審所確認的被繼承人對于遺產保護范圍是否有誤:
首先,上訴人僅認可被上訴人沒有支付以及醫療費18,577.05元,而非通過原審認定的35,077.05元;
其次,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支付了三筆醫療費分別是6,400元、2,000元及2,244元,但上述三筆錢款應為6,600元、3,000元及2,244元,且均由上訴人支付;
再次,關于曹楊路房屋價格出售款,雙方已約定將其中100萬元建設作為一種治療款贈與給了被繼承人,故該錢款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信息處理;
最后,上訴人母親的借款90萬元企業應在結合本案分析中一并處理。綜上,上訴人提出要求或者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蔣、習回答,他們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對于以死者名義書寫的遺囑,應注意證明上載明的證人與實際證人不一致,并應注意證明上也注明死者印在遺囑上,但遺囑并非死者印在遺囑上。
醫療費用方面,即使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為35,077.05元,相關醫療費用發票均在上訴人所在地,足以證明上訴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金額。
上訴人提到的三筆款項,一審法院也根據有關文件作出了裁定,沒有錯誤。 關于出售曹楊路的房屋,雙方從未同意將其捐贈給死者,扣除醫療費用后的剩余金額由雙方平分。 被上訴人因此要求維持原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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