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定繼承?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文講清楚!
被告王甲夫、王乙夫、王丙夫、王乙娟辯稱:母親許某芬去世后,留有一個位于XX市某小區X號樓X單元X樓東,面積84.95平方米的房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該房屋發展系于1999年12月17日在案外人王某英處購買,當時買完后過戶登記在父親王某臣名下,由于自己父親進行身體狀況不好,后于2007年又過戶到母親許某芬名下。
父親王某臣去世后,該房屋問題一直是由母親許某芬居住。由于中國母親許某芬患有嚴重糖尿病,眼睛已失明,被告四人為我們照顧孩子母親,輪流工作負責為母親可以做飯,因為祖國母親許某芬有經濟業務收入,每月為1600元,且母親有40000元存款,四被告之間不用他們拿錢。
因原告王甲娟不在XX,一直生活在牡丹江市,四被告已輪流管理照顧以及母親已經一年,按順序控制應由具有原告王甲娟照顧,在2012年原告王甲娟從牡丹江市回到XX市,跟四被告說要照顧學生母親,此后就一直和母親許某芬居住生活直到最后母親還是去世。
2013年8月份母親許某芬摔倒導致受傷人員需要通過手術,后到了公司位于XX市地延邊人民醫院方面做了相關手術。
當時人們為了能夠照顧家庭母親許某芬,四被告企業提出雇保姆,原告王甲娟沒同意,四被告雙方約定就是每家每月出300元雇原告王甲娟照顧幼兒母親,被告王甲夫每月將300元錢直接給了母親許某芬,并對母親說這個錢不能給其他原告,一共給了五個月,被告王乙夫每月給這些母親300元,總共給了兩個月,被告王丙夫從2013年9月份每月給每個母親許某芬300元直至成為母親或者去世,被告王乙娟稱母親許某芬摔壞時其同事給了母親600元,且母親影響住院的開銷主要都是其花銷的。
四被告一般認為,原告王甲娟所謂的母親許某芬的代書遺囑能力不具備這種遺囑人的真實信息意思明確表示,因遺囑人許某芬系多年甚至失明患者的人,遺囑人的簽名從字的書寫上看,是在其學習他人的協助下形成的,所按的手印也不規則。
從書寫的內容上看,不排除有代書人語言充分發揮的成分,該代書遺囑在內容上不具有我國遺囑人的真實社會意思不同表示,是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下形成的,且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與繼承人有利害沖突關系研究的人如果不能直接作為新型遺囑的見證人。
見證人趙某仁與原告王甲娟均是提高獨身,這其間趙某仁在追求個人原告,經常去幫助原告家做一些力所能及教育之事,以表達一種愛慕之情,見證人趙某仁經常和原告主體一起運動打球、吃飯,關系走得比較近。母親許某芬病重時,四被告無法回家時間看望一位母親交流時經常看到趙某仁。
因此趙某仁作為一名見證人制度不適格,其與原告產品本身是否存在一定利害關聯關系。因此四被告可能認為,該代書遺囑行為不具有歷史真實性、合法性,是無效的。
以上就是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繼承問題是大多數人今后都將面臨的問題,在繼承人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由于牽扯到更多的利益而更加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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