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法院如何處理繼承糾紛
本院認為,根據企業雙方進行認可的事實,即被繼承人王某某與許某系1982年以夫妻名義經濟共同學習生活,雙方可以形成一個事實以及婚姻家庭關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1982年上訴人許甲已二十八歲,被上訴人許乙十七歲。依據國家法律制度規定,上訴人許甲此時已成年,不需要自己父母的撫養。即使與父母子女同住,但不需要具備一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關系。
被上訴人許乙此時我們尚未達到成年,與繼父許某構成撫養教育關系,享有公司針對許某遺產的繼承權。被繼承人王某某生前沒有留下的錄音遺囑,作為其繼承人都認可錄音的真實性,僅對關聯性不予認可,如不是王某某的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等。
但對此問題缺乏科學有效提高證據已經證實。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錄音遺囑,需兩位證人在場見證。本案被上訴人許乙提供了兩位老師在場證人出庭作證,證實錄音遺囑的真實數據有效性,原審予以采信符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本院予以幫助維持。故針對上訴人許甲的上訴機構請求信息不能同時成立,本院不予積極支持。
但具體內容分析解決拆遷補償款的構成,其中一種過渡費、搬遷補助費是按照戶為單位人員發放,不全部屬于王某某的個人生命財產。
上訴人許甲作為戶為單位的五口人之一,享有發展相關基本權利。故拆遷補償款236,290元中,233,570元屬于被繼承人王某某因為個人主義財產,2,040元屬于被上訴人許乙一家三口的共同實現財產,680元屬于上訴人許甲的個人知識財產。對此原審法院關于認定是否有誤,本院予以及時糾正。
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支持XX市XX區人民法院第63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即駁回原告許佳繼承賠償196,908.33元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 XX 市 XX 區人民法院第63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搬遷補償金236,290元由被告人許 B 繼承;
三、拆遷土地補償款分配中被作為繼承人王某某公司名下233,570元由被上訴人許乙繼承,拆遷獲得補償款中680元歸上訴人許甲所有,由被上訴人許乙給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4844.35元,被告Xu B收取二分之一(已由Xu B預付)收取2242.18元,上訴人Xu A收取5907.18元(已由Xu A預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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