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離婚財產?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告訴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滬0110民初9932號,就被告在法庭主張的“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情況,該案代理人向原告了解了簽訂該協議的原因和經過,現在就離婚協議的具體情況向法庭作出如下說明。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關于離婚協議的真實性
根據離婚協議書的標題,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因與民政局達成協議而未經仔細審查便簽署離婚協議書,而非婚姻財產協議書,原告因情緒激動而簽署離婚協議書。對于前1-3份離婚協議中達成的離婚協議,原告的真實性表示承認。第4項是被告未經許可添加的,原告不承認其真實性,離婚時才與民政局簽署協議。
原告曾在中國庭審時陳述,2014年7月19日被告寫好離婚財產協議一起到民政局進行辦理離婚相關手續,因為我們當天為周六,民政局當天不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內容只有這樣一份由被告保管,原告認為沒有得到保留,這和原告在之前通過庭審中的說法是否一致。
二、就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言
1. 夫妻共有房屋、債權債務、公積金貸款的協議,是為了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簽訂的。 原被告因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未能履行協議的。 因此,離婚協議無效。
2.鉆戒,因協議進行離婚未成就,并且通過雙方信息之后也未按照該約定返還,充分分析說明此離婚財產協議不能僅僅學習是為了到民政局離婚而起草,并非婚內約定。
3.關于婚車,酒席預訂的約定,該約定時間也是中國當時人們為了到民政局協議離婚而由被告起草的,因最終未到民政局離婚,因此,該約定并未生效。并且,關于社會約定的所謂退款、賠償管理費用,最終結果均未履行。充分說明了該離婚協議不能僅僅學習是為了到民政局離婚而暫時起草,婚內并沒有我們進行合理分配?,F在對于原告需要重新向法院行政訴訟離婚,該離婚協議能夠按照國家法律之規定已經成為無效。
三、原告不承認第4款的真實性。本款中的協議無效
從整個協議的標準格式來看,第四種格式與之前的格式明顯不同,存在修改和增加的可能。該修改未經雙方簽字,因此該協議無效。
以上就是廣州離婚財產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證據是夫妻財產約定的,根據約定內容,原告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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