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發生矛盾怎么辦?廣州征地補償律師來支招
簡介:廣州市律師協會農村與農業法律商業研究委員會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劉律師代表因公有住房征用補償權益分割引發的共同糾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征地補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作為被告的律師,針對原告主張的法律分割涉及的房屋征收補償金的抗辯,以及被告已享有拆遷利益的抗辯,不應享有被逐一駁回的房屋征收補償金的利益。
律師團隊在法庭上收集了大量證據,證明原告的戶籍雖然在這所房子里,但他之所以遷入戶口,是因為她嫁給了被告趙毅,實際上并沒有住在這所房子里。
無權享受所涉房屋的補償利益。 經過劉某及其團隊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終認定原告不屬于同一居民,即“空掛帳”。 因此,原告拒絕為起訴部門收取330多萬元賠償。
[主題詞]如何識別一般糾紛、征收補償利益劃分、戶籍登記、征收補償利益享受之間的關系,“空掛賬戶”。
[案例焦點]離婚后,其中一個戶籍仍在被征收的房屋中是否享有征收利益? 如果原告(被告)在征收期間因某種原因在確認書中承認原告為共同居民,原告是否要求法院承認原告為共同居民并分享征收權益? 不一定!
同時女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較小,無法實現共同居住,不得以在外另住它房為由作為一個法律制度規定的“特殊情況”要求進行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是否可以得到社會支持?
【案情進行介紹】:本案相關涉案企業房屋建筑位于上海虹口區東長治地段,于2018年6月被列入國家征收管理范圍。涉案公司房屋的承租經營人為趙甲,趙甲與吳某系夫妻,趙乙系二人之子;錢某與趙乙原系夫妻,雙方于2014年登記工作結婚,于2016年經法院可以調解協議離婚。
系爭房屋為公房,承租人系趙甲。征收社會之前,系爭房屋結構內有吳某、趙乙、錢某三人通過戶籍。征收前系爭房屋由趙甲夫婦生活居住,錢某與趙乙婚后自己居住于他處,錢某未在中國涉案房屋內實際需要居住,偶爾在節假日時間探望父母公婆住幾天。
2018年,涉案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務有限公司與趙佳簽署了《上海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并以貨幣形式支付趙佳300多萬元。 后來,錢學森認為吳、趙享有拆遷利益,本案所涉房屋的征用利益應由趙、錢作為該房屋的共同居民獲得,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該房屋的征用。
原告錢某提起訴訟,要求趙家、吳某、趙毅共同依法分配上海市虹口區內 East Changzhi Road 房屋(以下簡稱爭議房屋)的征收利益50萬元。事實和理由: 房屋為公共住房,承租人是趙家、金錢、吳某、趙毅三人戶口登記,趙家和吳某是夫妻,趙毅是兩人的兒子,金錢和趙毅是夫妻,這對夫婦于2014年登記結婚,并于2016年離婚。
2018年,趙先生與車主簽訂了一份收回協議,共獲得了3,379,783.72元的賠償金。吳 XX 和趙佳已經享受到拆遷的好處,因此房產應該由承租人趙佳和他的室友爭奪取得,考慮到房屋的來源,現在酌情索賠50萬元征收補償金。
趙甲、吳xx、趙乙辯稱,不同意錢某的訴請。錢某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后并未進行實際生活居住,且早在系爭房屋土地征收企業之前中國已與趙乙離婚,屬空掛戶口,不符合社會共同發展居住人的資格;令本次研究征收個人利益系按面積可以計算,與戶口問題無關,故錢某不應分得系爭房屋動遷居民利益。
同時,原告錢某指出,在催收過程中,三名被告向催收辦公室提供了確認,內容顯示原告為同住居民,三名被告已簽字。 基于此,原告請求法院證明原告是共同居民。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趙佳和吳 xx 是夫妻,趙毅是他們的兒子。錢某和趙一元夫婦于2014年登記結婚,2016年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房屋部為公共住房,承租部為趙家。征用前,吳某、趙某、錢某三人在房屋登記中發生糾紛,吳某、趙某戶口從太陽山路搬到2011年,錢某戶口從秀山路搬到2015年。收房前由趙家夫婦居住,錢某和趙毅結婚后居住在其他房屋,錢某一直沒有居住在房屋糾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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