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一詞的出現,源自于我國古代先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對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也因此,逐漸衍生出了“征收”這一詞匯,這是我們中國人使用得最多的詞語之一。但由于我國土地資源十分有限。在實行土地財政之前,各地政府對于征收土地采取補貼或征地補償費等形式進行補償。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的數額按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量平均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在地標準分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超過耕地十二公頃的,依照實際面積分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因此,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非一定是一個概念,它們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以及各自的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上原物、附著物以及青苗給予相應補償,該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費用,一般情況下是由征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使用者。
安置補助費是指為保障安置人口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而在規定安置方式和期限內給予其相應補償、安置補助費的費用和補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應當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價格的合理水平。
這條規定表明了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的認定以及公布后的評估程序。而拆遷方則沒有對評估機構出具過評估報告這一環節進行嚴格把關。所以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很難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很多時候被拆遷人都是出于各種原因在進行法律維權。
我們常說的被拆遷人權益受侵害或者房屋補償程序違法的話都是因為拆遷方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征收拆遷手續導致被拆遷人權利被侵害而不能得到補償和合理補償才會被侵害。
因為大多數時候我們都沒有掌握相應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往往維權之路也就困難重重。所以我們在遇到拆遷方以不合理方式要求被征地人搬家是可以提出異議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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