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講父母支持買房,離婚時房子該怎么分?
現在人一輩子就是在為房子奮斗,房子是家庭當中最大的財產,婚前婚后買房,父母給錢支持買房,不離婚就好,如果遇上離婚,最大的爭議就是房產的歸屬以及分割,下面借一個案例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給大家講解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相關規定。
案件事實:
胡先生和陳女士于1996年11月12日結婚并登記。2005年10月27日,2005年10月27日在一個縣的民政局進行了離婚調解。離婚時,雙方討論婚后的共同財產:一套房子和所有室內電器產品都屬于陳女士,5萬元屬于胡先生。后來,胡先生了解到,陳女士家里有一棟51號的房子,位于一個縣、一個鎮、一條路上.935平方米,由陳女士的母親何某贈送。胡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個縣、一個鎮、一條路、一個號共51.房屋面積935平方米。
法院裁定:
駁回胡先生的請求。
裁定原因:
房子是胡先生和陳女士的關系繼續階段延續階段。陳女士的母親何某向陳女士購買了個人財產。何某確認該房子是陳女士的禮物,而不是胡先生和陳女士的禮物。因此,本案中爭議的房屋是陳女士的財產。胡先生認為這所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將其分割。他認為這在法律上沒有根據,法院也不適用。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資產:
(一)一方婚前資本;
(二)一方因體型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必須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公共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資本。
《最大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問題的最大表述》第七條:婚后,父母一方為子女注資購買的房地產,如果產權登記在投資者子女的家庭下,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劃分,該房地產只能作為對其子女的贈與,應當評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表示,如果雙方共同注資購買的房地產的產權以一方子女的名義登記,則該房地產可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確認為雙方共有,但雙方也有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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