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認可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深圳專業離婚糾紛律師來回答
成都的吳先生為了討好女友李女士,很快提出要出錢買兩套房子,兩套房子都寫在李女士名下?;楹螅p方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聲明“誰背叛另一方,誰就凈身出戶”。“婚后不到一年,吳先生發現妻子竟然和陌生男子拍婚紗照。他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并要求執行“忠誠協議”,所有財產歸他所有。深圳婚姻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近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企業簽訂的“忠誠協議”內容進行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精神,判決雙方房產按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不可分割。
忠誠協議當然是有效的。你非得這么說嗎?什么交易?這是雙向的。雙行道,你還不尊重法律?忠誠協議完全符合中國傳統道德規范,為什么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配偶不忠,那是另一方的過錯。是法律!
它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它是當事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沒有經過司法公證的所謂的個人約定不受法律保護!當感情沖動時,往往需要做出一些非理性的行為,可結果要按相關法律問題而定。把財產當做忠誠和婚姻的籌碼,你說能有效嗎?忠誠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楊曉林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財產存續期間一直同意婚姻關系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結婚后簽訂的婚姻合同就屬于這一類。但是為什么法院不承認協議中“忠誠”條款的有效性呢?
根本原因在于,這項規定在法律上是所謂的“忠誠協議”,也就是說,在婚前或婚后,男女之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嚴格遵守忠誠,如果其中一方違反了這項規定,則是一項協議或協議的條款,根據這項協議,違法者將向無辜的一方支付 liquidated damage、損害賠償或部分或全部財產。
從更深層次來說,《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為換取與另一方的這種道德義務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即普通合同。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所簽署的此類協議是帶有一種強烈感情色彩的身份社會關系管理協議,不能通過簡單可以按照民商事合同對待。所以說,如果我們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制度效力,鼓勵他們婚姻當事人在婚前、婚后締結這樣學生一個重要協議,以“拴住”對方,勢必需要增加婚姻的成本,也會使企業建立在愛情和相互之間信任基礎上的婚姻生活關系變質,成為中國類似商人買賣中的討價還價。
不忠實可依協議設計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但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雖然可以不支持,但如果另一方確實構成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法官基本上認為,整個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這一規定是無效的,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整個協議的有效性。因此,根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律師可以認為,忠誠協議是現實社會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正努力學習嘗試維護企業自身發展正當權益的途徑,在某種程度上同時也是作為一種無奈之舉。在這里,大家應當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首先,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爭議,男女雙方認真簽訂忠誠協議,現在敢簽,將來就敢負責。忠誠協議不能保證愛情,更多的是對夫妻雙方精神上的約束。
第二,如果簽訂忠誠協議或有忠誠條款的婚前或婚后財產協議,內容應由雙方共同作出,禁止完全由一方書寫。每個條款的意思都很清楚,不含糊,不要含糊。特別是對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時的違約責任的約定,意味著 "離家出走 "、 "放棄全部財產 "和 "巨額賠償 "。
第三,對于“如果一方婚外情,一切財產無過錯轉給另一方”等忠誠協議,公證總局不能按照道德標準辦理公證手續,也不會辦理。雙方只能簽名或有第三方(或律師)證人,但他們只能證明他們的簽名是真實的,他們的意思是什么,他們的有效性仍然是未知數。
第四,處理離婚中的忠誠協議,要非常慎重。如果配偶一心移情別戀,無法影響對方,那么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上讓步,適當進行精神賠償或補償,而不是簡單地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巨額賠償,可能是明智的選擇。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由于吳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只是聲稱,根據《忠實協議》,兩套房子都判給了吳先生,因此對方當事人沒有分割財產,也沒有明確要求過錯賠償,因此法院沒有在對方當事人給予過錯賠償的前提下判定對方當事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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