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時共同債務的糾紛
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提醒,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發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是債務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诶婀蚕?,夫妻雙方應該共享。但為了防止夫妻一方假借夫妻共同債務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審判中應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因和財產的使用情況。如果債務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初進賢與孔玉屏系夫妻,孔玉屏于2013年10月以初進賢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人對于離婚。6歲的婚生女初綻歸孔玉屏撫養,初進賢每月進行支付撫育費3000元。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問題已經通過協商制度自行選擇分割處理完畢。在訴訟中,早期初進賢同意孔玉屏離婚和子女撫養要求,但同時,2012年2月,初進賢貸款150萬元,現在需要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計200萬元,他的業務虧損,無法償還貸款,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孔玉屏應承擔連帶債務??子衿琳f他對初進賢的借款一無所知。 他的月工資近萬元,剛上小學一年級的女兒身體很好,家里沒有特別的費用。 離婚前,他是公司的一名員工,每月有固定的收入,他的家庭每月有余額。 由于保姆受雇于家庭,保姆負責購買家庭開支的詳細賬目。 因此,初進賢的所謂貸款既不知道也不用于家庭生活,不應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裁定,初進賢的貸款事宜于2012年2月20日發生。初進賢給馬先生寫了一張便條,上面寫著: “我向他借了150萬元,借了一年。我將在到期日償還200萬元的本金和利息?!币粚徠陂g,馬出庭作證,提供了一張欠條和一張銀行轉賬證明,將150萬元人民幣轉入他的賬戶。因此,可以認為,上述貸款確實發生在初進賢與孔玉屏的婚姻期間。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對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債務提出債權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配偶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同意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這是婚姻法第19(3)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初進賢與孔玉屏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婚姻期間有各自的財產制度,初進賢借錢時明確告訴馬,因此向馬借的一百五十萬元應視為初進賢與孔玉屏夫妻的共同債務。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貸款部分,將不會獲得任何保障。于是判決: 允許初進賢與孔玉屏離婚,初進賢與孔玉屏的婚生女兒由孔玉屏撫養,初進賢每月交納育兒費2000元。向馬借的150萬元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判決后,孔玉屏不服,提起上訴,原因是其從未知曉初進賢所借債務,且該借款及初進賢所謂經營收入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且補充證據證明,初進賢借錢的時候,已經和他分開半年多了。
二審法院可以認為,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之間共同學習生活所負債務,應當進行共同需要償還。共同管理財產能力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國家所有的,由雙方合作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北景钢谐踹M賢主張通過自己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問題屬于他們夫妻共同發展債務,但除了該筆債務發生于夫妻相互關系企業存續期間外,并未舉證證明所借款項主要用于夫妻共同提高生活??子衿烈呀洀膸讉€重要方面存在舉證證明我們自己工作有關案涉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觀點:第一,初進賢借款時雙方已經開始分居,初進賢從分居至離婚均在外地做生意,并未回家與孔玉屏共同努力生活。第二,孔玉屏自己的收人足以支付其家庭教育日常生產生活,其家庭在與案涉債務風險有關的特定文化時期,并無其他特殊消費支出。第三,孔玉屏和其家中保姆對于一些日常網絡購物、支出均有記賬的習慣,孔玉屏已經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賬目以證明初進賢所借款項并未直接用于夫妻共同面對生活。因此,應認定初進賢所借款項并未廣泛用于夫妻共同理想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使用債務。二審法院遂改判認定初進賢所借債務為其個人選擇債務。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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