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確定親子關系的撫養費糾紛
上海撫養權律師提醒,親子鑒定是利用法醫學、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來判斷父母和子女是否有血緣關系。通過一系列司法程序完成的親子鑒定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根據中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傷害或歧視。如果生父或母親不直接供養非婚生子女,則必須承擔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直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
【基本案情】
原告的母親石某某是被告徐某某原單位的同事。1993年5月,石某某與案外人結婚,婚后與被告人徐某某發生性關系。1994年3月2日,原告吳某出生。2004年6月,石某某與離婚,雙方約定原告吳某某由撫養,石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事實上,離婚后,原告吳某某與石某某共同生活,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后來吳某懷疑原告吳某某不是自己所生,于2007年5月進行了親子鑒定。檢驗結果證明與原告吳某某無血緣關系。因此要求石某某返還贍養費44000元。事后,石某某告知被告因此,原告吳某向法院起訴。
被告有義務要求被告徐某自2008年3月起每月向原告吳支付600元,直至原告吳18歲;1994年3月至2007年5月向原告吳支付4.4萬元。
被告辯稱,他曾愛過原告的母親,并在這段關系中發生過性關系。結婚后,他去了被告的徐家兩三次。當時家里沒有其他人。然而,他與石某某沒有性關系,因此他與原告吳某沒有親子關系,也不同意親子鑒定。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被告出于同情支付了支付給石的款項,因為石離婚后生活困難,尋求幫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裁判結果】
在審判過程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進行親子鑒定,以確定雙方是否存在親子關系,但由于被告拒絕這樣做而失敗。原告接受了被告提供的月收入1377.4元的工資單。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一些親子活動關系,應根據與案件管理有關的證據進行研究和判斷。原告應當對其提出的訴訟服務請求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對原告的訴訟程序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法律責任。證據的確認和接受應嚴格遵循中國民事行政訴訟作為證據的規則,進行綜合能力分析,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根據不同原告的母親石和被告聲明,其中一人曾經墜入愛河并發生過性關系;石某與吳某結婚后,石某還多次訪問被告的家。當時,被告的家庭生活中沒有其他人。石某堅持說他與被告有著明顯的關系。雖然被告否認發生性關系,但當石某告知被告原告吳某經鑒定技術與前夫吳某沒有血緣關系時,應該是被告的兒子,被告自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分五次支付了2000元。被告表示,這筆錢是出于同情而給予石某的幫助,但這違反了常識。相反,它進一步證實了原告的投訴意見,即被告與石某婚后發生了性關系,因此他承認原告吳某在教育兒子后支付了贍養費。他們后來拒絕在線支付的原因是石某國家提出有效增加贍養費。此外,依靠政府的證據,不能及時完成親子合作關系目標的確定。盲目要求原告改進證據也違反了公平理論原則。到目前為止,應該認為,如果原告的證據已經初步設計。在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已基本達到一定的高度概率的情況下,被告應主動承擔舉證過程中擔的后果,因為被告中國沒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理由,拒絕進行親子鑒定。因此,法院推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親子家庭關系開始建立,原告吳某為石某和被告497所生。非婚生子女應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原告經濟要求支付贍養費的主張應予以支持。為確認被告497的月收入為l377.4元,被告應支付每月贍養費,并補充1994年3月至2007年5月的贍養費金額。根據《中華民族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實現人民智慧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法院人員應當根據調查被告的收入和原告的實際情況,作出合理的選擇。根據《中華民族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實現人民智慧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一審判決后,被告拒絕接受,以同樣的理由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款的規定,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如果你也遇到了上述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撫養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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