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一方未按協議支付撫養費
上海撫養費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子女撫養費相關法規。
【案情簡介】
李的母親張女士和李先生原來是夫妻。他們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并在婚姻存續期間生下了一個女兒,即李女士。張女士和李先生于2017年5月15日在一個城市的一個區民政局進行了和平談判和離婚。雙方約定訂婚的李女士將由張女士撫養。該男子每月領取2000元的贍養費,并從離婚月起將其交給孩子的大學畢業典禮。張女士與李先生離婚后,李女士一直由張女士撫養。自2017年5月以來,李一直沒有收到贍養費,理由是他無法支付2000元的贍養費。后來,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李先生每月領取李先生的贍養費為2000元,從2017年5月15日起至大學畢業。
【法院判決】
法院裁定,自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起,李先生在本判決產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內,一次性支付了8000元的撫養費(按每月2000元計算)。自2017年9月起,李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直到李大學畢業。
【判決理由】
離婚和談是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時為解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而達成的協議。這是雙方的實際表達,具有法律效力。當李先生與張女士離婚時,他被迫每月承擔2000元的贍養費。這是他對自己的經濟狀況和子女撫養意愿的綜合衡量。他應該按照協議履行他的義務。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李先生的經濟狀況與離婚時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他無法履行上述約定的贍養費。他只是以工資收入低為由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贍養義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一個或全部所需的大米費用和教育費用,承擔的金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和談或判決,孩子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要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金額。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撫養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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