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婚前協議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提醒,《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富和婚前財富屬于各自所有,與各自所有或各自所有,與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接受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案件簡介】
2010年12月,被告楊和原告劉先生登記結婚。他們結婚時間很短,沒有孩子?;楹螅p方經常因家務事發生沖突,難以配合生存。楊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劉建議批準離婚。婚前,劉買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輛別克凱悅轎車。婚后,他們簽署了一份婚姻擔保協議,規定上述房屋和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表明如果楊提出離婚,該協議無效。協議簽訂一年后,楊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夫妻雙方的豪情確實破裂,允許雙方離婚。訴訟雙方同意涉及的財產和車輛與財富合作,這是雙方的真正含義。如果他們不違反法律法規,他們應該得到支持。對于婚后共同財產,法院依法分割財產。起初,法院判決:第一,允許楊某與劉某離婚;2、楊某婚前個人財富的新日電動車屬于楊某個人;楊,劉某婚后與財產中的42英寸海信電視臺合作,電視柜屬于楊某,澳大利亞科瑪冰箱,餐桌上有四把椅子屬于劉某;3、楊、劉某婚后星城社區142號樓10單位382室的房屋屬于劉某(剩余存款16萬元由劉某退還),劉某支付楊某財富屠宰6萬元;婚后,別克凱悅車歸楊所有,楊向劉支付22500元;折扣后,劉需要向楊支付37500元的財產分割款;上述付款事項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予以清償;四、拒絕楊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認為,這是一個涉及婚姻財富和談判效率的案例。未來,許多人在婚前和婚姻中簽署了一份婚姻保護文件,誰提到離婚,誰將離開家,往往成為婚姻財富和談的愛情承諾,使雙方取消離婚動機,集中精力計劃良好的婚姻。然而,這些和平談判畢竟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同意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富和婚前財富屬于自己所有,與所有或部分合作。約定應當接受書面方式,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使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本案中的協議由雙方簽署,并由證人簽署。協議簽署后,雙方共同生活同生活了一年多年。當劉沒有相反的證據時,該協議應被視為雙方的真實意圖,并應違反法律。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出離婚,協議無效協議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秩序良好習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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