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是在離婚時需要支付的一項費用,撫養費是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一個人應盡的義務,對于孩子來說也是一個重大的負擔。父母雙方有各自獨立的財產、獨立的住所,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離婚后,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應按月或按年支付撫養費。
一、案件背景
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于2001年2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張某。2017年2月15日原告與被告發生爭吵,雙方經調解后達成離婚協議。后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4月12日辦理了離婚手續,被告卻遲遲不支付小孩的撫養費。被告稱:原告與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其在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張某,但因陳某與其他女子有了孩子。夫妻感情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雙方決定離婚。在協商一致下被告支付原告每月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18周歲止;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件審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彭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5月29日經法院判決離婚,被告彭某某于2008年6月1日起每月10日前給付撫養費500元。被告彭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起每月10日前給付撫養費2000元。被告彭某某每月均以工資3000元為標準,每月從原告王某某支付的撫養費中扣除800元作為彭某某的工資收入。
三、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遵循子女對父母雙方生養死葬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雖未成年,但父母雙方對子女仍然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一方請求支付撫養費?!痘橐龇ā返谌鶙l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報酬。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仍需負擔相應子女撫養費。由此可見,離婚后,作為子女撫養義務人所承擔義務,不因父母雙方離婚而終止。
四、案情分析
本案中,劉某與鄭某于2001年6月13日登記結婚,于2001年8月15日生育兒子王某,現已18歲,目前就讀于小學六年級。王某系其父親,鄭某系其母親。因劉某對王某未盡到撫育義務,亦未支付撫養費至王某成年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支付王某撫養費13000元。庭審中,劉某辯稱自己沒有盡到撫育義務而要求重新計算撫養費。對于劉某提出的重新計算撫養費的訴求,經法院調解后,劉某同意重新計算王某所需撫養費用13000元至王某18周歲為止。
五、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后,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撫養,其中一方應負擔子女每月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費用。如子女確有困難,父母雙方可協議或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扶助的義務。父母離婚后,子女仍由父母雙方共同生活,父母雙方均應承擔子女必要的撫養費。本案中,父母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已共同生活多年,現原告要求分割離婚財產時將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并承擔其合理費用有法律依據和合理性,故判決:原告自2012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每年應支付其兒子10元撫養費;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其兒子18周歲止每年應支付其兒子撫養費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