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引發的糾紛案
上海離婚協議律師指出:《合同法》第八條劃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令維護。當事人在離婚談判中對精神侵害補償進行了商定,若兩邊當事人均具有完整民事行動能力,并簽訂的補償協議,當事人不能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該協議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則該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當事人以離婚協議中簽訂的精神損害賠償過高,且其離婚時已做了適當補償為由,主張離婚協議無效,其訴求不能獲得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邱某與原告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6月9日,雙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并簽定離婚協議書及離婚增補協議書。協議書第二條內容為:“二、甲方(邱某)錯誤對乙方(王女)造成極大的精神侵害,并造成甲乙兩邊婚姻關系的解除,甲方同意在十年內分十次共向乙方補償2000萬元人民幣(每一年每次200萬元,本條目與欠條擁有一致效能)?!彪x婚增補和談內容為:“男方:邱某(如下簡稱甲方),女方:王女(如下簡稱乙方)。經甲乙兩邊商議同等,關于2008年11月17日簽定的離婚和談書中第二條做增補和談以下:1.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的所有債權由甲方歸還。甲方的獎金及補發的年薪及其他收人必須先全數交給乙方用于歸還債權(此債權部份用于女兒的生存進修及其他用度)。2.鑒于甲方到今朝為止還沒有償還賠償款給女方的事實存在,考慮到甲方工作收入的具體情況,離婚時甲方先賠償給乙方5萬元人民幣,甲方保證每月給乙方的賠償款不得低于甲方總收入的三分之二。若甲方違反此協議,乙方可到單位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離婚補充協議與離婚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離婚登記部門各持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離婚后,邱某與王某因領取2000萬元的事宜屢次談判未果,遂以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由訴至法院。原告邱某訴稱,2008年11月17日王某以向原告單元告密原告生活作風有問題為由相威脅,吵鬧著迫使原告簽下《離婚協議書》。簽定離婚協議后,被告屢次與原告吵鬧,影響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以致原告自愿提出離婚。2011年6月9日原告不勝忍耐被告叱罵和騷擾,辦理了離婚手續。現原告認為,2000萬元的精神賠償屬于天價,原告根本沒有能力承擔,也超出法律規定的最高5萬元的范圍;并且原告在與被告離婚時,已經把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自己的全部財產都給了被告,已經對被告進行了補償,故被告另外主張2000萬的精神賠償是不合理的。訴請法院判決原、被告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精神損害2000萬元的條款和《離婚補充協議》無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存在不檢束行動,有錯誤在先。離婚協議系原告草擬,兩邊在離婚時對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協議上簽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簽訂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該協議真實有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覺得:原、被告兩邊具有完整的民事行動才能,雙方可自行商議解除婚姻關系并簽定離婚協議書及離婚增補協議。在離婚協議書中,原告自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在外長時間與別人保持性關系,生活作風不檢點,原告的錯誤給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損害,原告同意在十年內分十次共向乙方賠償2000萬元系出于自愿,且庭審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在雙方簽訂協議時,被告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強迫原告簽訂協議。故本院尊重雙方在自愿情況下的意思表示?,F原告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中關于精神損害2000萬元的條款和《離婚補充協議》無效,于法無據。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經生效。如果您有更多關于離婚協議問題可以咨詢上海離婚協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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