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層層分包的建樓工人受傷該找誰
基本案情
鄧某將其位于郴州高鐵西站附近的安置房以包工不包材的方式承包給張某勝。雙方口頭約定張某勝提供技術、人工、設備、模板、架子等,鄧某提供建筑材料。
張某勝在施工過程中將房屋地面混凝土澆筑工程分包給徐某芽,雙方口頭約定徐某芽提供人員、機器、鄧小某提供混凝土材料。
徐某芽請李某某等人一起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同意澆筑一層付給李某某等150元。
2021年3月19日,李某在澆筑第三層水泥的過程中,手推車從凸臺(未完成外墻)旁的三腳架下彎下腰時,連人和手推車不慎從三層墜落到地面,造成李某受傷。
事發時,張某勝,鄧小某不在場。張某勝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在房屋周圍設置防護網、防護架。
受傷的李某某將鄧小某、張某勝、徐某芽起訴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43萬余元。
關系揭曉。
1、被告鄧小某將涉案房屋以承包方式發包給被告張某勝,被告鄧小某與被告張某勝屬于承包關系。
2、被告許某芽從被告張某勝處承接了涉案房屋樓面的水泥板澆筑業務,被告許某芽與被告張某勝也屬于承包關系。
3、被告徐某某聘請原告李某從事房屋水泥板澆筑作業,被告徐某某與原告李某某形成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原告李某應該有安全意識。作業時,應預見手推車從三樓平臺旁的三腳架下彎腰有危險,但手推車仍通過。原告有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事發當天,原告多次從平臺旁的三腳架下推車經過。被告許未履行提醒義務和安全防范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勝將涉案房屋樓面的水泥板澆筑業務承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被告許某芽,施工過程中安全措施不力。被告張某勝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被告鄧小某將涉案房屋承包給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被告張某勝。他沒有履行提醒施工過程中安全隱患的義務。被告鄧小某對任命有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約定的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2、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須有用工資格,勞動力的提供者具有勞動資格,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一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雙方除存在財產關系外,還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勞務關系的雙方只需具有普通民事主體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資格或用工資格,提供勞務者要受接受勞務者的安排、管理,但雙方只存在財產關系,不存在隸屬關系。
承攬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的管理,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
3、取得的報酬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按時取得工資報酬外,還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等待遇。
勞務關系中勞動者所獲報酬僅是勞動力的價值,勞動者并不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等待遇。
承攬關系中的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含有技術方面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
4、勞動過程中致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的責任承擔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勞動過程造成他人損害,上海工程糾紛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自己受到傷害,勞動者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承攬人和定作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上海工程糾紛律師
網站聲明: 本文“經過層層分包的建樓工人受傷該找誰”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幫忙的親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