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有名律師看今天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
涉及駕駛證、退稅、外賣……4月起,這些新規將實施!4月1日起,一大批新規將實施,涉及留抵退稅、駕駛證記分規則、共享單車……上海的有名律師帶你來看看哪些與你息息相關。
全國性新規
1、駕照申領、使用、扣分有新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優化調整記分分值、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此外,新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也自4月1日起施行。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提出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3、加大增值稅期末留地圖上政策實施力度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4月1日施行,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4、任何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國家標準4月1日起實施,要求盲道鋪設應避開障礙物,任何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5、《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施行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保險機構和組織投保的單位不得欺騙、誤導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投?;蛳拗仆侗!?/span>上海的有名律師(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全文)
地方性新規
1、北京進口冷鏈食品施行預約進京
修改后的《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4月1日起施行,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相關要求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培訓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月1日起,進口冷鏈食品實行預約進京,未經進京卡口檢查站查驗的進口冷鏈食品不得上市銷售。
2、北京共享單車出新規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4月起實施。要求共享單車企業的運營平臺,應具備識別承租人注冊身份證號碼和姓名,校驗承租人身份證號碼和姓名與“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信息是否一致,判斷承租人是否滿足租車條件的功能。
3、河南在暴雨紅色預警條件下要停課
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氣象局發文明確,當地氣象部門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后,所在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停課措施,4月1日起施行。
網站聲明: 本文“上海的有名律師看今天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