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律師事務所來講講公司貸款中如何認定實際借款人
楊桂蘭是否貸款人,梁麗鵬是否歸還了貸款,以及原審是否存在程序性違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上海企業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內容。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楊桂蘭持有的借條雖未注明借條人,但梁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且在出具借條時允許借條人不填寫內容,可視為對借條內容的認可。在梁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出借人不是楊桂蘭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借條持有人為楊桂蘭。
楊桂蘭雖然沒有提供案件涉及的貸款轉讓文件,但梁麗鵬沒有辯稱案件涉及的貸款實際上沒有交付,因此案件中的貸款關系是依法確立的。梁說,貸款金額只有2萬元,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因此他的索賠不能成立。
梁立鵬聲稱,有關貸款已經退還給了外人金勇軍,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金勇軍已經接受了有關貸款的償還,而梁立鵬與金勇軍之間的債權債務都非常大,而且欠條也沒有收回,很難相信梁立鵬此前向金勇軍償還貸款已經退還了楊桂蘭在這起案件中的索賠。原判決根據借款人的內容責令梁立鵬退還本金和利息,實體處理不當。
是否應該將金勇俊列為本案的一方取決于審判的需要。一審法院經調查已查明本案相關事實,認為本案無需追加金勇俊為當事人,不違反法律規定。綜上所述,梁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二審的焦點是: 楊天一是否為本案爭議資金的實際出借人,是否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我們認為,第一,楊天怡作為本案的檢察官,在一審時沒有親自出庭。為查明案情需要,一審法院通知楊天怡于2017年8月11日到法院詢問相關問題。楊天怡明確回復:本案訴訟費是多少,是否聘請了律師不清楚,涉案款項來源不清楚。
還明確表示自己的身份證借給了譚國仁的妹妹譚國芬,但用途不清楚。剛才我說我借出去的錢是我自己幾百萬和親戚朋友借的,這是假的。我對訴訟中的這些東西一無所知,等等。楊天怡核對無誤后,在當天的審訊記錄上簽了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一審法院通知楊天一、譚國人到法院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但楊天一沒有到法院,譚國人明確回答: 這件事確實與楊天一無關; 當時公司沒有經營資金,所以我把錢拿到公司,不好意思收取利息,所以我把錢借給了楊天一三人(即楊天一、 XX、楊云輝) ,讓他們把錢借給公司。
這三個人都是我的親戚。當時我也沒有和楊天一簽約,我說給他5%之五地利息,沒想到會鬧到這個地步。我只是覺得他們不會把我的錢轉到任何地方,所以我讓他們三個幫我借錢。我姐姐在福田銀行,有業務要求,所以錢是從福田銀行轉過來的。
箱子里的錢從我的賬戶轉到了楊天一的賬戶,又從楊天一的賬戶轉到了永寶水泥廠的賬戶。楊天一在貸款協議上的簽名是我姐姐的兒子幫忙簽的,辦案費和律師費都是從我這里扣的。XX 的貸款協議不是由她簽的,她委托朋友簽的。
2018年5月18日,譚國仁出具《關于楊天怡起訴永保公司一案起訴書及授權委托書簽署情況的說明》,明確楊天怡一案相關訴訟文書均由譚國仁簽署。楊天怡認可譚國仁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并提交了譚國仁轉給其的銀行憑證予以證明。
所以,本案中,盡管楊天義持有《借款合同協議》《收據》《對賬函》債權進行憑證,但《借款企業協議》上簽字制度并非楊天義所簽,《收據》《對賬函》上亦無楊天義簽字;而本案楊天義、案外人譚國仁相互比較認可的各自發展陳述,能相互關系印證,也與借款信息來源中國銀行通過流水憑據是否相符,能夠充分證明案涉爭議的借款是楊天義代案外人譚國仁出借的,并且沒有約定楊天義由此我們可獲得五厘利息的收益。
甚至一個案件受理費,還有律師費等等都是我國案外人譚國仁支付,包括楊天義起訴處理案件的相關行政訴訟電子文書亦由案外人譚國仁代簽,故可以得到確認案涉爭議以及借款的真正出借人是案外人譚國仁,而不是楊天義。一審基本確定楊天義不是案涉爭議解決借款的債權人,不具有使用原告的訴訟行為主體教師資格有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學生予以有效維持。
上海企業法律顧問了解到,現二審中,楊天義提交的2018年6月6日由其代理公司律師對其所需要做的就是詢問調查筆錄工作內容,與一審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詢問其的筆錄分析內容相矛盾,同時也與其社會認可的案外人譚國仁陳述相矛盾,故對該證據應當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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