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為什么還要做司法鑒定?
本案并不屬于《民法典》的1218條規定的醫療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而屬于普通的侵權行為,因為被告是非法行醫,沒有行醫資質,也不屬于醫療機構,所以不適用《民法典》關于醫療損害的法律規定,更不適用《民法典》1222條關于過錯推定原則。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對于一般侵權行為,受害方必須證明自己受到了侵害,才能提出賠償要求,即證明對方有過錯,并且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本案被告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非法行醫,但無論原告的牙齒問題是否由非法行醫引起,原告都有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系。
實踐中,因為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診療規范而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很少很少,因為實際上民法典1222條的初衷是如果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就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且也沒有規定因果關系可以推定,只有當因果關系也無法鑒定時,才推定既存在過錯又構成因果關系,所以,一般是因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病歷無法用來鑒定過錯及因果關系時,直接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對于口腔醫療糾紛來說,牙齒的損壞雖然可能影響一個人的一生,但基本上很難構成傷殘,后續治療的費用也很難舉證。所以走法律程序能指望的賠償少,訴訟性價比太低。對于這種明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協商解決是最好的辦法。必須以專業的方式進行,診所或醫生將受到行政處罰。
即使只是要求賠償一元錢,他們也會打破這個鍋,全力以赴,他們也不會同意,因為從被告沒有參加訴訟的事實來看,他已經受到了行政處罰。在協商過程中,在達成協議之前可能會威脅到行政投訴或舉報,沒有協商的余地,那么真正落實投訴或舉報行為就會更好。但協商的過程中我們最好不要獅子大開口,拿到一個合理的賠償問題即可。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非法行醫罪的主觀要件上,多數學者認同主觀故意的觀點,即行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而從事醫療活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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