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律師咨詢來講講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后果有哪些
2009年5月26日,盧鑫在徐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其舉行問詢時陳說:川交工貿公司今朝曾經垮了,但未刊出。又查明徐工機器公司未失掉了債的貨款實為10511710、71元。深圳企業法律顧問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除非有相同證據,不然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筆錄可作為民事案件證據應用。尤其是在相干供述可互相印證、互相符合,構成比擬殘缺的證據鏈條情況下,更應按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多少劃定》第73條所確立的“高度蓋然險”證實規范及優勢證據標準予以認定,同時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47條規定進行質證后方能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號民事訊斷:
一、川交工貿公司于訊斷見效后10日外向徐工機器公司領取貨款10511710、71元及過期付款本錢;
二、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上述債權負擔連帶了債義務;
三、采納徐工機器公司對王永禮、吳帆、張家蓉、凌欣、過成功、湯維明、郭印、何萬慶、盧鑫的訴訟要求。
宣判后,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訴,覺得一審訊斷認定三個公司品德混雜,屬認定究竟不清;認定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權負擔連帶義務,不足法令根據。徐工機器公司問難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蘇商終字第010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見效裁判覺得:針對上訴局限,二審爭議核心為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是不是人格混同,應否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品德混雜。一是三個公司職員混雜。三個公司的司理、財政負責人、出納管賬、工商手續包辦人均溝通,其余治理職員亦存在交織任職的情況,川交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機器公司抉擇的情況。二是三個公司營業混雜。三個公司實踐謀劃中均觸及工程機器相干營業,經銷過程當中存在共用販賣手冊、經銷和談的情況;對外舉行宣揚時信息混同。三是三個公司財務混同。
三個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禮的簽字作為具體用款依據,對其中的資金及支配無法證明已作區分;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應該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權負擔連帶了償債義務。公司品德自力是其作為法人自力負擔義務的條件?!吨腥A國民共和國公司法》(如下簡稱《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劃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自力的法人財富,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數財富對公司的債權負擔義務?!惫镜淖粤ω敻皇枪咀粤ω摀x務的物資保障,公司的自力品德也凸起地表當初財富的獨立上。
當聯系關系公司的財富無奈區別,損失自力品德時,就喪失了自力負擔義務的根底。《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劃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自力位置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三個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實際上相互之間界線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貿公司承擔所有關聯公司的債務卻無力清償,又使其他關聯公司逃避巨額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深圳企業法律顧問認為,上述行為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本質和危害結果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相當,故參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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