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屬于物權還是債權?
《民法典》物權編第366條居住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留權的目的是“通過占用和使用他人的房屋來滿足生活和住房的需要”。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同時也引發了學生一個疑問,即該目的就是通過企業債權路徑即可得到實現,為何將居住權確認為物權。這是我們因為,居住權的深層追求是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企業應當具有穩定、安全、妥當,可抵御他人進行侵害,這種可以排他分析功能需通過物權化來實現。在審理居住權糾紛時,還應承認居住權的物權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
居住權的物權性。大陸法系民法對施加于所有權的限制持謹慎工作態度,其中用益物權制度將利用學習他人之物的各種社會情形類型信息化為企業不同文化種類,并確定通過各種用益物權的范圍。物權法定原則是實現這一任務的重要工具和基礎。
如果以債權確定居住權,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居住權所有人只受有效居住權契約的約束。通過物權法,民法可以介入房屋所有權人與其他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實現房屋所有權的物權化。
就擔保而言,居留權合同可以約束房屋所有人及其繼承人,但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侵權來自第三人時,居留權人卻無能為力。物權制度可以賦予居住權“返還原物”“排除其他妨害”和“消除這些危險”三項權能,此時對于居住權人得對該第三人問題提出“排除方法妨害請求權”。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凡是民事主體都要遵守民法。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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