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什么性質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登記,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約定,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共有需要進行協商或者調解。在離婚時可以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另外關于家庭財產分配的問題:對于個人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的劃分實行按份額分配。
在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條:“下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約定將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由其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雙方專用的日常用品;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七十六條:“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需要經濟幫助時,離婚時應向其提供必要的幫助?!比绻斒氯藳]有提供必要的幫助而離婚時將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不公平責任。所以在法律上男女離婚時都需要提供必要幫助時夫妻共同財產均要進行登記。
同居期間,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意見不一。同居期間,男女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共有原則處理。如果財產已經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視為同居關系終止。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有配偶的人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與他人同居的時間長達二年以上并生育子女的,為養子女方可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無配偶方在同居期間受到了傷害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話,是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因為這是一種醫療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即使有同居關系也只能是一種醫療行為。
在分居滿二年,女方不能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只要雙方在同居期間發生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生活,就應該認定雙方建立了婚姻關系,其法律關系也就解除了。離婚的判決并不代表婚姻關系被解除了,而是由法院作出的一種合法的判決。同居關系的解除與否應當以離婚為前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違法的,無論雙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配偶關系。如果一方因為感情不和的原因與他人同居了滿二年,此時并不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同時對同居關系解除還要看是由什么原因導致的。如果是因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為一方酗酒或者一方賭博而分居;如果是因為一方患有精神病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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