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給付彩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失敗引起的損失如何處理?
中國的傳統婚俗是在結婚時向女方贈送的彩禮。由于彩禮是以各種方式在結婚時直接給付女方的,因而又被稱為“彩禮”。近年來“彩禮”的使用情況非常廣泛,除在結婚彩禮中存在“以婚斂財”等問題外,還有“以色為生”等多種情況。那么,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結婚前收到結婚彩禮會不會對其生活產生影響呢?本文將從法律角度為您解答。
彩禮是我國一種傳統的婚俗,是男方向女方送去的聘禮或禮金。女方收到彩禮后與男方結婚,是一個事實婚姻關系。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違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第4條(三)項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關系適用情形和條件作了禁止性規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
如果因給付彩禮一方生活困難,需要給付彩禮一方予以支持,但男方在離婚前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對離婚案件審理時,男方應當自結婚之日起30日內將彩禮送交女方家中。女方應當自收到彩禮之日起5日內返還男方。
因男女結婚而支付的彩禮,如果該財產實際用于男方家庭生活,則男方應返還該部分。如果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且無法共同維系夫妻關系而解除,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協議或未按照約定處理而導致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未分割而均分的情況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返還或者部分返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當事人協議離婚;
(二)一方婚前購買不動產或者房屋等財產用于婚后生活;
?。ㄈ┗樯优g因共同財產產生的糾紛;
?。ㄋ模┮驌狃B問題發生的糾紛;
?。ㄎ澹╇p方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混同或者沒有約定;
?。┗榍敖o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確無給付能力;又沒有正當理由等情形之一無法查清真相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返還;但應當防止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財產關系和財產性質的把握是確定返還或分擔責任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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