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肖像權問題?上海侵權損害賠償律師來教您
未經肖像權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權進行個人或企業業務推廣,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權? 隨著中國法制的不斷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識和人權意識不斷增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侵權損害賠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前,一些社會公眾人物,特別是知名文藝工作者,利用法律手段侵犯自己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司空見慣的。 那么,人權捍衛者的名譽權、肖像權及其他個人利益是否受到侵犯,其主張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現在,筆者以其本人通過親自代理的北京國際知名藝人工作者范某某訴某顏(上海)有限責任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案號:(2020)京0491民初33966號。筆者主要代表被告某顏(上海)有限以及公司企業一方,審理人民法院為北京中國互聯網金融法院。被告之間是否可以構成侵權?原告范某某起訴被告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是否能發展得到提高法院關于支持,請看律師以案釋法如下:
一、案情簡介:
北京互聯網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就原告范某與被告燕(上海)實業有限公司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實行簡易程序,并舉行公開聽證。 被告過去曾被告知,侵犯其肖像權主要原因是:被告微信公眾號中有數十張涉及原告的45張肖像畫,原告未經其同意或支付版稅而獲利。 原告辯稱,被告侵犯了他獲得肖像的權利,并向法院起訴。 原告訴訟:1、責令被告在全國范圍內、涉案公眾報刊上向原告公開道歉;2、責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被告承擔維權費用5000元的合理費用。
二、被告答辯意見:
1.被告人無侵權意圖;原告提供的物品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從原告肖像中獲利的行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明確表明原告是被告的商業代言人,被告使用的物品不能使公眾誤解原告與被告有商業合伙關系;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他或她因有關物品而遭受直接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由于偷稅事件的社會影響,原告的正面形象和商業價值已經喪失,原告要求賠償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沒有依據。
三、本案爭議焦點:
1、涉案文章插圖是否侵犯原告肖像權牟利?
2、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5000元是否需要予以政策支持?
四、法院審理認為: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復制、使用或者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包括肖像畫、生活照片和戲劇照片。 自然人肖像受法律保護,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用于牟利。 自然人肖像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損害、消除影響、道歉和賠償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圖片中包含了原告的肖像,原告的肖像可以清楚地識別出來,一般公眾可以聯想到原告的五官。被告發表的文章和圖片旨在吸引公眾注意力和潛在客戶以獲利。被告聲稱照片是復制品,但復制品并非侵權行為豁免照片,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上海侵權損害賠償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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