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違法技術操作規范有哪些后果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實施有違患者和家屬意愿、違背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診療行為。醫患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公正公開、互相尊重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后充分進行交流,協商解決問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診療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颊哂袡嚯S時終止診療活動。對于尚未實施的診療行為應當妥善保存有關記錄,并與家屬、患者充分溝通和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未被醫學倫理所承認的已經被廢棄的診療行為、未完成的診療規范、未遵循的診療規范等。因此,無論發生了什么致患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后果,醫務人員都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醫療事故責任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雖然各自是醫療糾紛爭議各方中最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但因具有獨立的人格和獨立的財產權利主體、獨立的訴訟請求及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糾紛案件時應當對醫療機構和患者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審理、判決或裁定,進而判令其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司法機關在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中,還應兼顧醫療機構和患者的權益保護兩個方面。首先,司法機關應當通過訴訟及時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典型案件時必須充分考慮這類案件在訴訟期間是否可能得到及時解決:首先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患者向法院起訴要求醫方賠償,如果判決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那么醫院也需要承擔相應賠償。其次是在審理階段就應嚴格把握醫療糾紛案件調解范圍并妥善地解決。調解范圍應當包括醫方和患者因不履行醫療合同或診療行為所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害和身體傷害。
實踐中,如果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簽訂的正式民事協議因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而無法進行司法裁定的,人民法院也應當依職權審查醫療糾紛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否符合司法裁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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