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在疫情期間怎樣處理?
上海律師:疫情導致大批量企業延遲復工,從而導致,那么對于在此期間的發生的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應該怎樣處理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的觀點如下:
1、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由于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
3、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4、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5、確因執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項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順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間訂立合同,且防控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順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6、對于因勞動者返程遲延等與本次疫情相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雙方對是否屬于工期順延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依據簽證資料等證據,依法確定是否免除延誤責任。
7、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確系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據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8、審慎適用對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充分考慮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9、確因受疫情影響而致使餐飲、旅游、住宿等服務合同無法履行,合同一方請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0、相關消費服務、買賣合同已經簽訂并可以履行,但服務、商品提供方主張因疫情影響需增加商品、服務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11、對于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資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的,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12、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向消費者銷售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其他受害人或者親屬要求經營者支付所受損失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依法全額予以支持。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于疫情期間的合同糾紛中,還是比較照顧企業一方,畢竟疫情對經濟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不僅關于合同糾紛處理,對于中小企業疫情期間遇到的問題,政府也是相繼出臺了應對扶持政策,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有合同糾紛找律師咨詢,不妨點擊在線電話咨詢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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