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師 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實例講解
上海律師咨詢:夫妻離婚時,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會把共同房產全部怎與子女。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上海律師就來介紹一個,關于夫妻雙方離婚時,將婚后共有房產全部贈與子女后,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實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案件詳情】上海合同律師咨詢介紹案件詳細情況如下:原告與被告施云飛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共生育一女即被告施懿。2013年4月26日,由當地政府提供了一套動遷安置房供原、被告三人暫時使用,三人書面承諾“若將來我戶原居住地老宅(位于靜南
村15隊)動遷征地時,我們自愿承諾將暫住的明南佳苑XXX號樓501室房屋作為我們戶其中一套動遷安置房屋……承諾書一式四份,一份交靜南村委會,一份交港西鎮土地管理所,一份交崇明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有關部門。”2018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施云飛至上海市崇明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二、男女雙方自愿將婚后共同財產全部贈與女兒所有。……”2019年,原告退休,其原工作單位上海力博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不再為其安排宿舍,原告要求回系爭房屋居住,兩被告不同意與其同住,遂涉訟。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居惠超要求撤銷其在上海市崇明區婚姻(收養)登記中心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對被告施懿財產贈與條款的訴訟請求;
二、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區鼓浪嶼路1000弄明南佳苑XXX號XXX室房屋由被告施懿、施云飛居住使用,被告施懿、施云飛自2019年9月起于每月30日之前給付原告居惠超房屋使用費600元至該房屋權利人明確之月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分析】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分析本案例:離婚協議是夫妻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而設定,是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基于處分人身關系時對財產做出的一并處分,無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不宜撤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施云飛經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達成《自愿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離婚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故對于其請求撤銷的訴請,法院是難以采信。因系爭房屋尚未明確其產權歸屬,故本案中不能認定該房屋的權利人或實際所有權人??紤]到有關部門在安排該房屋使用時是針對原、被告三人,故在未明確該房屋權利歸屬前,原、被告均享有居住使用權??紤]到原告與被告施云飛已經離婚,原告與被告施懿存在一定矛盾,三人不適合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內,因此本院確定涉案房屋由 兩被告暫時居住使用,兩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
綜上,就是上海律師咨詢對這一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實例的講解,如果對于贈與合同糾紛,你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糾紛需要解答,不妨點擊在線咨詢,聽聽律師的建議和意見。同時希望以上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實例對你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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