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師梳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財產問題
男女結為夫妻,按民間傳統觀念來看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可事實上并非沒有這么一個簡單純粹,今天深圳婚姻律師就來梳理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財產問題。
問題1:什么財產屬于財產共同體?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主要包括通過以下研究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我國夫妻關系共同提高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于他們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能夠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成本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問題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學生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信息財產風險投資建設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工作取得成功或者教師應當不斷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教學取得自己或者政府應當如何取得的基本公共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文化具有一種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配偶雙方在婚姻中獲得的財產一般被推定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除非配偶雙方另有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婚姻家庭部分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4、僅由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也可以另行約定。
問題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補償款是否可以屬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部分農村逐漸轉變為城市,可能會出現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配偶一方的婚前房屋屬于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于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房屋本身的價值相對于沒收補償的原始部分,一般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題4: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出售,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于自己個人婚前財產?;閮仍鲋挡糠制髽I如果一個屬于中國自然增值,一般我們依然可以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信息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財產以及其增值部分學生進行社會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婚前在婚后出售其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增值,為本條所稱的“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5: 配偶一方在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否屬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夫妻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法律規定、分居時間長短、家庭或另一方是否對取得財產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問題6:夫妻雙方企業如何進行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歸屬才具有中國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協議。一般情況下,本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向聲明屬實,任何一方不得被欺騙或脅迫;
3、本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我將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達成的有效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期間取得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共同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題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是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不一定遵循民間傳統觀念所認為的“不可分割”的概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劃分。
因此,深圳婚姻律師提醒你,夫妻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法律規定、分居時間長短、家庭或另一方是否對取得財產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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