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警必看!深圳職務犯罪律師講解私放在押人員罪
擅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許授意、教唆、逼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應予立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之一 私放在押人員罪
法律工作人員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許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犯罪犯及其支屬的財物;
?。ǘ┧椒抛锓富蛟S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ㄈ┬逃嵄乒┗蛟S體罰、荼毒罪犯;
?。ㄋ模┝枞枳锓傅娜烁?;
?。ㄎ澹蚧蛟S縱容別人毆打罪犯;
?。橹\取私利,應用罪犯供應勞務;
?。ㄆ撸┻`背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ò耍┓欠▽⒘b系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ň牛┢溆噙`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未被公安構造正式任命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關于未被公安構造正式任命,受托付執行羈系職責的人員,因為嚴重不負義務,以致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前因的,應該按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工人等非羈系構造在編羈系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工人等非羈系構造在編羈系人員在被羈系構造聘請受托付執行羈系職責的過程當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ň牛┽尫旁谘喝藛T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法律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立案:
1.擅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許授意、教唆、逼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捏造、變造無關法令文書、證實資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動向其透風報信、供應前提,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余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查刑事責任的情形。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擅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許授意、教唆、逼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應予立案。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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