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分割夫妻財產應注意什么問題?
引言:在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就會遇到財產分割的問題,但往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上,會產生很大分歧。為了避免發生糾紛,在分割前,我們就要注意一些問題。那么,分割夫妻財產應注意什么問題呢?接下來在下文上海房屋拆遷律師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分割夫妻財產應注意什么問題
(一)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哪些財產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財產,這些財產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財產。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財產。
只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后,才可以對這些財產處分。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人個財產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除了要先區別財產是否屬于共有財產,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后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致的處分行為無效。
(二)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處分,但并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
(三)財產共有人對共有性質有爭議,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而無法查清的,一般情況下都按共同共有認定處理,另外對財產為共同共有還是個人所有有爭議,又難以查清的,一般也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處理。
二、分割夫妻財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原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從財務角度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三)特殊情況:如果夫妻曾經書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么約定優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協議內容為準,不依法律來確定。這就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優于法定財產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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