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與普通侵占罪有哪些區別?深圳職務犯罪律師開講啦
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應用職務之便將單元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的事情職員,且非國家事情職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不同
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元的財物而決意采用陵犯、盜取、訛詐等手法非法占為己有;然后罪的客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客觀方面不同
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應用職務之便將單元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方便,采用的是陵犯、盜取、騙取等手法,但財物是不是現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職務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合法、好心、正當地持有了別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罪所侵占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的財物,此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另有小我私家的;后罪所侵占的僅僅是別人的三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犯罪客體不同
職務侵占罪所侵占的客體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然后罪所侵占的僅是別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占罪不屬于奉告才處置的案件;而后者則唯獨告訴的才處理。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職務侵占罪所侵占的客體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然后罪所侵占的僅是別人財物的所有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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