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監視居住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般來說,只有當犯法嫌疑人被采用拘留、拘留的強制程序時,不符合取保候審前提的,才請求變換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情況下能夠申請變更為監視居住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監督寓居包括一般的監督寓居和指定寓所的監督寓居兩種。原則上,監督寓居應當在犯法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只有當案件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仍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
普通說來,只有當犯法嫌疑人被采用拘留、拘留的強制程序時,不符合取保候審前提的,才請求變換強制措施為監視居??;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地監視居住,申請變更為普通的監視居住。
1、一般監視居住的條件
綜合《刑事訴訟法》第72條、《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定規矩(試行)》第109條的規定,偵察構造關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
1)患有緊張疾病、生存不能自理的;
2)有身或許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由于案件的非凡情形或許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克日屆滿,案件還沒有辦結,需求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人民檢察院抉擇不同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
7)吻合取保候審前提,但犯法嫌疑人不克不及提出保證人,也不繳納保證金的;
8)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施行過程當中違反取保候審管理規定的。
2、指定寓所監督居住的條件
犯法嫌疑人吻合以上監督寓居條件的,同時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1)犯法嫌疑人無流動住處的。此中,流動住處普遍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2)犯法嫌疑人涉嫌傷害國度平安犯法、可駭舉止犯法、分外龐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其中,“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a.大概消滅、捏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b.大概惹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c.大概惹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d.犯法懷疑有人在住處施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e.犯法嫌疑人的眷屬或許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二、刑事辯護律師請求變更為監視居住需要做哪些工作?
1、遞交《變換強制措施申請書》
律師請求變換強制程序應該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寫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
2、對請求不被受理和回復進行救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定規矩(試行)》第86條以及《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7條的規定,偵察構造應當在收到律師提交的變換強制程序請求后3日內作出是不是批準的回復,不同意變換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律師,并說明理由。
如果偵查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申請,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羈押場合、辦案場合施行監視居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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