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并未規定本罪。1997年《刑法》設專條規定了打擊進行報復社會會計、統計工作人員的行為,以保護環境會計、統計管理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打擊報復社會會計、統計工作人員罪的概念
打擊報復會計師、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組織的領導,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行為的, 統計人員公然報復襲擊事件的行為。
二、報復會計人員、統計人員罪的來源
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并未規定本罪。1997年《刑法》設專條規定了打擊進行報復社會會計、統計工作人員的行為,以保護環境會計、統計管理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
根據1997年刑法第255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犯罪認定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法石[1997]9號)規定了“報復性會計”。 統計犯罪指控。
三、打擊報復社會會計、統計工作人員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會計、統計工作人員需要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政治權利,又侵犯了我們國家企業會計、統計數據管理控制制度,即屬于比較復雜客體,其中研究主要客體是會計、統計分析人員能力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專業人員和統計技術人員。建立更加嚴格完善的會計、統計相關制度,是發展中國國民市場經濟的重要思想保證,為此,我國沒有專門制定了《會計法》和《統計法》,要求學生一切會計、統計服務機構及其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并賦予了會計、統計人員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職權。但近年來,一些基本單位的領導核心人員都是為了提高個人的私利和小團體的利益,不但違反《會計法》、《統計法》,還對會計、統計人員的抵制行為方式進行有效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國家的經濟信息管理體系制度和會計、統計人員學習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對于通過這種教學行為,理應給予刑事處罰。
會計研究人員,是指持有會計證,具備進行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從事財務會計信息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會計服務人員、會計行業主管部門人員、會計教育機構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其中,會計業務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不同會計監督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審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金融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會計發展基礎建設工作行為規范》規定,“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網絡會計教學工作”。所以,打擊報復會計控制人員罪的侵害對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備會計職業資格的臨時受指派從事設計一些問題有關要求會計處理事務工作的人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不具有會計主體資格、臨時從事財會學習管理系統工作的人員必須實行打擊報復的,不能認定為打擊報復會計分析人員罪,確實構成犯罪的,依相關的罪名定罪處罰。
根據目前我國《統計法》的有關政策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共和國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提高企業文化事業組織教師根據情況統計任務的需要自己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如果是對非上述這些人員的打擊報復,不構成本罪,確實構成影響其他犯罪的,依照相應的犯罪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會計、統計工作人員需要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政治權利,又侵犯了我們國家企業會計、統計數據管理控制制度。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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