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這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講解搶劫罪與類似犯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假冒軍警、聯防隊員擄掠
行為人假冒正在執行公務的國民警員“抓賭”、“抓嫖”,充公賭資或許罰款的行動,組成犯法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懲罰;在實行上述行動中應用暴力或許暴力要挾的,以搶劫罪科罪懲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搶劫罪與逼迫交易罪
處置失常商品生意、生意業務或許勞動辦事的人,以暴力、勒迫手法迫使別人交出與正當價格、用度相差不大錢物,情節緊張的,以逼迫生意業務罪科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
綁架罪是損害別人人身自在權力的犯法,其與搶劫罪的差別在于:(1)客觀方面不盡溝通。搶劫罪中,行為人普通出于非法占領別人財物的有意實行擄掠行動,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打單別人財物而實行綁架行動,也大概出于其余非經濟目標實行綁架行為;(2)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當中又就地劫取被害人隨身照顧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項罪名,應擇一重罪科罪處罰。
4.搶劫罪與挑釁滋事罪
挑釁滋事罪是緊張侵擾社會秩序的犯法,行為人實行挑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大概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性。這類強拿硬要的行動與搶劫罪的差別在于:前者行為人客觀上還具有示弱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彌補其肉體充實等目標,后者行為人普通只擁有非法占領別人財物的目標;前者行為人客觀上普通不以緊張侵占別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有意傷害罪
行動工資討取債權,應用暴力、暴力要挾等手法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6.罪數
行為人實行危害、強奸等犯法行動,在被害人未落空知覺,應用被害人不克不及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且自起意劫取別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行的詳細犯法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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