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訴訟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應踴躍參與檢察院審查逮捕過程
今朝,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檢察拘留階段是一個異常關鍵的階段。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假如辯護律師能在這個階段促請審查機關對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不予批準,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將會被攔腰截斷,無疑提前實現了刑事辯護的目的,對刑事案件當事人而言非常有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法律說明和看法,人民檢察院檢察同意拘留,應該聽取辯護律師的看法。
上海刑事辯護專業律師認為,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按照個案條件進行判斷是否符合不逮捕條件;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社會危險性的案件,或者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的案件,應積極遞交不予逮捕意見書。
刑事律師就檢察院檢察同意拘留提出法律看法,應該以書面方式提交不予同意拘留意見書。該意見書應該首要從犯罪嫌疑人不組成犯法或許其行為無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或其非凡狀態不適合羈押,偵查舉止存在程序嚴重違法情況等方面舉行撰寫。假如辯護人可以或許提出相應的證據,應將證據作為附件列明在該意見書之末端。
依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法律說明,如吻合以下前提之一,同時沒有其余龐大犯法懷疑,且其涉嫌的罪惡情節較輕,則人民檢察院能夠不予同意拘留:
(1)屬于準備犯、停止犯,或許屬于防守過當、避險過當的情形;
?。?)客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配合犯法中的從犯、脅從犯,犯法后自首、有建功體現或許踴躍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行為的;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了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因鄰里、親友糾紛而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實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的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確實不適宜羈押的;
?。?)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律師必須明確的是,是不是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審查構造是不是會同意拘留時的首要思量要素。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結下發的相關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在請求拘留犯法嫌疑人的時間,應該同時移送能夠證實其擁有社會危險性的證據;假如證實犯法究竟的證據同時也可以或許證明其具有社會危險性,需要專門說明。
檢察院應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為依據嚴格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在必要的時候應當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或者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方法核實和社會危險性相關聯的證據。如果公安機關移送的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檢察院可以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
簡略來講,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如下:
一、大概實行新的犯法,如屢次繼續作案,或許有證據注解正在策劃組織新的犯罪;聲稱要實施犯罪;曾因同類犯罪遭受行政處罰;有吸毒等惡習;等等。
二、有傷害國家平安、大眾平安或許社會秩序的理想危險性。有證據注解嫌疑人正在經營構造實行上述行為;或因上述行為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積極參與或者組織領導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黑惡勢力、恐怖活動組織或者毒品犯罪組織等。
三、大概消滅或許捏造證據,或有大概串供或許滋擾證人作證,包括有證據注解歸案先后妄圖或者著手實施上述行為;企圖威脅、利誘證人,干擾證人作證;與之存在密切聯系的同案嫌疑人在逃,尚未捉拿歸案;其他可能毀滅證據或者串供的行為。
四、可能對被害人、控告人或許舉報人舉行襲擊報復的。
五、妄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對于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分析進行安全審查。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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