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課堂: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技偵的相關知識
秘密偵查程序的審批主體分別為公安構造和公民檢察院。能夠合用秘密偵查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后,分手經由公安構造和公民檢察院嚴峻的同意手續,能夠采用秘密偵查措施。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決定的內容。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需要注意的是,在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決定中,其所載明的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應當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上“采取各類技術偵查措施”、“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等概括性表述,而應當寫明所批準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種類、適用對象的具體姓名等內容。
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決定的期限。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后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主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實施,人民檢察院無權實施技術偵查措施,但可以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將自偵案件中需要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過程中,不能超過批準決定所載明的措施種類使用技術偵查措施,不能針對技術偵查措施批準對象以外的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也不能超出批準期限實施。
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過程中,發現被批準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對象以外的犯罪嫌疑人確有必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雖然其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直接對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而應當在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后才能實施。
裁判文書中技偵證據的表述。經法定程序查證的技偵資料,無論是不是經由過程當庭出示、識別、質證等法庭考察程序舉行核實,均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表述,作為定案的依據。
為了防止地下秘密偵查程序的進程及要領,在裁判文書中普通只概述證據的稱號及其證明的內容,而不說明該證據的收集過程、有關人員身份和技術方法。實際上,對于普通證據材料,在裁判文書中一般也不會表述是通過何種具體途徑獲得該類證據材料。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始終倡議刑事律師應當盡早參與案件的辦理,以便捉住關鍵機遇,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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