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斜土路律師談十級傷殘竟不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案例:交通事故受害人經鑒定為八級和十級傷殘的,原則上認定為不影響勞動能力,不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
基本情況:2017年11月23日,宏寶公司員工厲甦戹在安徽省寧洛高速公路下行線駕駛上海BXXXXX(上海FXXXXX)半掛卡車45km+944m,與外人單儒飛駕駛的上海BXXXX(上海FXXXXX)半掛卡車相撞,導致單儒飛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單儒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厲甦戹對次要責任負責,姜某明不負責任。
事發后,姜某明去醫院治療。經鑒定機構鑒定,認為姜某明胸腹交通受傷,脾切除術后。兩側10根肋骨骨折分別構成8級和10級殘疾;受傷后休息120-150天。營養60-90天。護理60-90天。事發時,姜受雇于張兩輪班駕駛豫NXXXX(豫NXXXXX)半掛車,并住在城鎮。滬BXXXX半掛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50萬元,不計免賠額保險)發生在保險期間。姜某明向一審法院起訴,命令被告賠償719077.31元(其中被撫養人生活費207871.12元)。
法院裁判:經審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1。姜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為207871.12元,不予支持,因為姜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姜合理損失481706.19元,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4萬元,余額441706.19元由宏寶公司賠償2500元;其余439206.19元由平安保險公司賠償131761.86元131761.86元。平安保險公司應賠償姜171761.86元。故作(2018)民初48322號民事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賠償姜171.86元。上海宏寶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姜25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姜拒絕接受,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變判決,支持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上海斜土路律師原因如下: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身體殘疾,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應支持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認為,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生活來源喪失而受到損害,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被扶養人的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否應當支持,應當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來判斷。雖然事故造成了姜8級、10級殘疾,但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傷害影響了姜的勞動能力,因此姜主張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作上海01民終50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上海斜土路律師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11)
14.被撫養人的判斷標準。
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對于成年近親屬,無論是否超過60歲,判斷其是否符合被撫養人的標準應當是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對于有勞動能力但沒有工作的成年近親屬,不屬于被撫養人范圍。對于已經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屬于被撫養人范圍。
15.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認定標準。
上海斜土路律師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否應當支持應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做出判斷。審判實踐中,對于構成傷殘的,一般情況下可按照如下原則處理:一至三級傷殘可以直接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四至七級傷殘認定為對勞動能力有影響,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級原則上認定為不影響勞動能力。如有特殊情況,當事人需舉證證明傷殘對勞動能力的影響。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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