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窩藏、包庇罪的實體辯護
一般而言,只要實施了窩藏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但不能排除例外。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窩藏、包庇罪的立案進行追訴制度標準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窩藏、窩藏罪起訴:
(一)為犯罪提供藏身之處的;
?。ǘ榉缸锾峁┙洕Y助的;
?。ㄈ樽靼溉颂峁┢渌麉f助的;
?。ㄋ模﹤卧熳C據掩蓋犯罪人的。
二、將正確窩藏罪與一般窩藏罪區分開來,一般而言,只要實施了窩藏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但不能排除例外。
如果綜合本案的所有情況,如果犯罪者的行為確實符合《刑法典》第13條中規定的“很少或沒有重大損害”的隋條款,則不應將其視為犯罪,而應視為一般罪行。
三、正確區分窩藏包庇罪和隱瞞不報行為。
所謂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犯罪活動的人而不主動進行舉報告發的行為。知情不舉與窩藏、包庇罪在客觀上都有一個利于犯罪人逃避自己應有的法律制裁,但兩者之間有著重要根本的區別:
?。?)行為主要表現形式不同。窩藏、包庇罪的行為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發展的人而為其提供信息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知情不舉的行為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工作的人而不主動舉報告發的行為,即行為人雖知道了解對方是犯罪能力的人,但并未有效實施過程中任何窩藏、包庇行為。
?。?)行為主義基本生活方式方法不同。窩藏、包庇罪的行為已經基本教學方式是作為;而知情不舉的行為分析基本實現方式是不作為。
?。?)有無犯罪意圖產生不同。構成窩藏、包庇罪,要求行為人要有使犯罪心理的人選擇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之意圖;而知情不舉根本不具有犯罪的意圖。
?。?)行為文化性質具有不同。知情不舉雖然無助于司法行政機關揭露和懲治犯罪人,但這種學習行為也不會為此中國制造公司麻煩;而窩藏、包庇行為則可以為此設計制造麻煩。
因而,窩藏、包庇行為規范性質屬于我國犯罪;而知情不舉不是因為犯罪組織行為,僅僅是職業道德風險問題解決或者系統一般的紀律建設問題。當然,如果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例如,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人民交通警察法》的有關部門規定,如果滿足人民警察明知是逃匿的犯罪人而不履行崗位職責的,可能部分構成玩忽職守罪。
?。?)行為的法律環境后果影響不同。由于窩藏、包庇行為系犯罪主體行為,故而實施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知情不舉由于技術不是傳統犯罪,因此,對有關行為人只能給予批評幼兒教育或紀律處分。
根據窩藏、包庇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以上幾點區別,下述三種情況應屬于知情不舉:
其一,犯罪人犯罪之后,回到自己家中,其親屬得知其犯罪之后,并未實施舉報行為,對此情況,不應以犯罪論處。因為犯罪人是回到自己的家中,其藏身之地并不是由其親屬提供的。對于這樣的情況,當然只應以知情不舉處置。
其二,犯罪人的親朋好友雖然知道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與其僅有一般的交往的,這種情況由于行為人并無窩藏、包庇的意圖,也未實施任何窩藏、包庇行為,因而也屬于知情不舉,不應以犯罪論處。
其三,發現或者了解犯罪人的藏匿之處或者逃亡去向,既不給予幫助,也未主動報案的,亦屬于知情不舉。
四、冒充犯罪人的行為可以構成窩藏、掩蓋罪
假裝犯罪是指假裝實施犯罪的行為。罪犯脫逃后,以真正罪犯的名義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向司法機關出具虛假證明包庇罪犯,應當認定為包庇罪。當一個人充當冒名頂替者,同時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或財物時,該如何處理?前者屬于窩藏罪的性質,后者屬于窩藏罪的性質,應當認定為窩藏罪和窩藏罪。
五、關于選擇私了能否可以構成包庇罪的問題
所謂私,是指“無司法程序而閉于私(與”公“相對)”。 隱私權通常發生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犯罪人符合被害人提出的某些要求,被害人承諾不舉報或調查犯罪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允許自訴,公訴案件不允許自訴。 隱私權違法行為實際上屬于廣義保護。
這種庇護行為是否構成庇護罪? 有些人持否定態度,認為“鑒于被害人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這種私人不能作為保護罪對待”。我們認為,純隱私行為雖然在廣義上是一種隱匿行為,但嚴格地說,它并不是隱匿犯罪中的“虛假隱匿證明”,因為被害人不報告、不調查犯罪人。
事實上,它是一種不作為,而“虛假證明和掩蓋”是一種行為。 當然,在案件是私人案件后,被害人在司法機關知悉案件后,故意偽造證明,對犯罪人的保護,其行為與規避罪的構成要件是一致的,從而構成規避罪。
法律擬制(或法定擬制)的特點是,原本不符合某一規定的行為,也按該規定處理。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公司等的從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一規定是法律擬制,其適用不以被查處的賣淫、嫖娼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雖然擴大了刑法第310條規定的犯罪范圍,即一般非法賣淫嫖娼人員被納入其對象范圍,但公安機關在查處其他不構成犯罪的活動時,如果告知被查處人,則不構成犯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案件的數量和情節,以區分情節的嚴重性,并給予犯罪人相應的懲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