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侵占是職務犯罪嗎
我國刑事犯罪的罪名是非常多的,而有些罪名是和犯罪嫌疑人的職務有關的,和職務有關的犯罪通常稱為職務犯罪,而職務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那么貪污侵占是職務犯罪嗎?下面由上海刑事律師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貪污侵占是不是職務犯罪
依據刑法的規定,貪污罪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財產的行為,而侵占罪是指對遺失、埋藏、保管財產進行侵占,拒不歸還的行不,所以貪污罪是屬于職務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職務犯罪表現形式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1、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
2、違法、越權處理公務;
3、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
4、以罰款代管、代刑;
5、野蠻執法;
6、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7、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
8、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
1、權力資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資多收益等;
2、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后收錢。
3、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
4、辦事后收取感謝費;
5、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
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三、貪污罪主體有哪些人
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應依照《刑法》第93條確定,具體包括如下四類人: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共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否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等付基層組織人員呢?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打第二款的解釋》作了相應規定:當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但是,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可否成為貪污罪主體,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12號)作了否定性的規定,即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以《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而不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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