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上海商標侵權律師最新匯總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辦理非法經營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節錄)2010年3月2日 法釋( 20107號 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商標侵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第一條(二)未經卷煙、雪茄等煙草專賣產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等煙草專賣產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定罪處罰。
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他人犯有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罪行,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儲存、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香煙配方等,向他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許可證的,依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鑒定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第九條規定第一款本解釋我們所稱“煙草行業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企業專用設備機械。
第三條本解釋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煙草專用機械清單上公布的煙草專用機械。 在香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棒和煙絲束的生產和加工中,能夠完成一個或多個特定加工程序并能夠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第十條 曩昔宣布的無相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法釋〔2009〕9號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條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采供血罪等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定(摘要)-2001年4月法-法[20]。第10號已于2001年4月生效)
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公安部以及關于我國公安行政機關進行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 2010] 23號2010年5月18日印發)
第六十九條偽造注冊商標(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懷疑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被起訴:
(一)違法經營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
?。ǘ﹤卧斐^兩類商標,非法經營金額超過30,000元或非法所得金額超過20,000元;
?。ㄈ┢渌楣潎乐氐?;
第九十條除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外,本規定的立案標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利率本數。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經營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犯罪情節嚴重”。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商標侵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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