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偵查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盤點
技偵證據資料檢察的首要內容。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法律實際的詳細情況,對于技偵證據材料,除了對于各類證據審查應當注意的審查事項外,對于該類證據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秘密偵查程序的合用工具是不是吻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為秘密偵查程序觸及對公民基礎權力的侵占,是以必須將秘密偵查程序操縱的合用控制在需要的范圍內,即限于慣例偵察程序平日見效甚微的犯法品種,并嚴峻限定該類程序所指向的工具。秘密偵查程序合用的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秘密偵查程序合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公安構造統領的傷害國家平安犯法、可駭舉止犯法、黑社會性質的構造犯法、龐大福壽膏犯法或許其余嚴重傷害社會的犯法案件;另一類這是公民檢察院統領的龐大的貪污、行賄犯法案件以及應用職權實行的嚴重侵占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之所以將上述案件列為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技術偵查措施較之一般偵查措施更為嚴厲,這就要求其所適用的犯罪種類對于社會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不能適用于對社會危害不大的一般犯罪,這是比例原則的要求。
毫無疑問,以上犯罪都是嚴重危害國家和社會的犯罪,犯罪危害性程度大。另一方面,技術偵查措施是常規偵查措施的補充措施,即在常規偵查措施無法取得理想偵查效果的情況下使用的偵查措施。因此,技術偵查措施要適用于那些確實需要技術偵查措施的犯罪種類。
從司法實踐來看,無論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還是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其犯罪形式越來越隱蔽,作案手段越來越智能化,運用常規偵查手段難以獲取充分證據和有效線索,確有必要運用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對象。
即使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也只宜針對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一般不宜對案件中的被害人、證人或者可能與案件有某種關系的其他人員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追捕被通緝或許被同意、抉擇拘系的在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經由同意,能夠采用追捕所必需的秘密偵查程序。據此,合用該條目有嚴峻的限定:合用工具限于被通緝或許被同意、抉擇拘系的在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
詳言之,唯獨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通緝或者被批準、決定逮捕,才能對其采用技術偵查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被有關部門采取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其他強制措施后逃跑的,且未被通緝的,不得對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此種情形下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有嚴格限制,即只能采用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如電子監控等技術偵查措施,而不能采用其他非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廣州刑事辯護律師始終倡議刑事律師應當盡早參與案件的辦理,以便捉住關鍵機遇,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辯護結果。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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