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如何處理?上海物業糾紛律師為您講解
上訴人上海金利國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利公司”)、上海耀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海公司”)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黃民四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物業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合議庭依法成立,并于2010年1月14日舉行公開聆訊。 上訴人高麗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向林、上訴人姚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才生、屠宏泉出席了訴訟。 此案現已結案。
原審法院查明:
2004年4月5日,瑤海公司(甲方)與高力公司(乙方)簽訂《上?,幗▓@全權管理合同》,甲方委派乙方為上?,幗▓@全權物業管理經理,約定小區物業管理費標準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5元 u002f月?平方米(暫定)及空置單元房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物業管理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業主委員會成立止。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同意按以下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報酬,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一個標準支付。當乙方負責管理該物業的第一期時,乙方將獲得每月15000元的管理費。
全產權物業管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每月25日,由乙方從物業管理賬戶中直接撥付。當月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乙方報酬的,甲方負責墊付,乙方負責下月歸還。雙方還商定了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附件二是2004年度預算(2004年7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商業物業管理費一欄的說明,按開發商意見執行。
2006年2月9日,上海市物業企業管理技術協會向高力公司發展出具《上海市住宅物業信息服務能力超過國家最高等級收費標準論證分析報告》,論證意見為本項目設計符合酬金制計算教學方式的基本生活條件,物業提供服務機構收費按前期物業合同的約定預收,其中所附高力公司通過論證申報表中非住宅收費標準為5元/月?平方米,會所服務收費工作情況為空白。
2006年7月1日,上海市黃浦區耀江花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行業委員會)與煤礦廠(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雙方就黃浦區西藏南路1739弄某耀江花園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協議,該物業類型為住宅、辦公樓、商鋪,其中高層住宅2.5元/月平方米,辦公樓5元/月? 平方米,商店5元/月? 平方米,乙方按收費制度確定物業服務資金,合同期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物業管理費按季度支付,業主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履行支付義務。 乙方可自業主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應付費用的0.3%/日向業主收取滯納金,雙方還就其他權利義務約定。
上海物業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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