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探究:廣州刑事訴訟律師講解拐賣婦女兒童的相關問題
作為研究一種具有故意犯罪,法律也只要求行為人沒有認識到我們自己學習行為的性質分析以及網絡犯罪活動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心理進行反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而,被害人同意被拐賣與否并不重要影響本罪的成立。對那些被拐賣的兒童,由于其缺乏辨明是非的能力,既無行為管理能力,也無責任信息能力,因而企業不存在是否同意的問題;對被拐賣的成年婦女同意的情況,也只能通過作為一個量刑的情節需要考慮,不影響本罪的定性。
有學者認為,“可以肯定的是,那些拐賣兒童的人即使得到了兒童的同意,也會成立拐賣兒童罪。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女性因為生活困難,愿意甚至愿意讓別人背叛自己。
出賣人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拐賣婦女罪,還有待研究?!斑@種觀點認為,在被拐賣兒童同意的情況下,行為人拐賣兒童仍構成犯罪;但是,在被拐賣婦女同意的情況下,行為人拐賣婦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在拐賣兒童案件中,即使兒童表示同意,也構成拐賣兒童罪,這在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因為兒童不理解同意出售自己的承諾,所以在法律上根本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對于成年女性來說,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犯罪分子為了出賣女性、介紹工作、引進對象、高薪就業等欺詐手段,使女性受到欺騙,在這種情況下,女性雖然愿意,但自愿是下欺詐手段的自愿,其實女性仍然對出賣自己的態度持反對態度。
此外,盡管在實踐中也有婦女由于家庭生活困難、經濟拮據或難以忍受的家庭暴力而急于離開家庭尋找更好的住所,即使你知道其他人可能被綁架和出賣,但仍然愿意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這些婦女是被強行綁架的,但也不能說綁架婦女的肇事者對社會沒有危害。
在一個高度重視保護人權和尊重人的尊嚴的現代社會中,不得買賣個人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責任。任何人不得放棄這一責任,任何人不得侵犯這一權利。
本罪的主觀因素方面是故意,并且我們必須發展具有出賣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沒有自己的拐賣行為侵犯了中國婦女、兒童教育的人身權利,但為了企業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仍決意實施拐賣行為。
因此,在司法社會實踐中,一定要及時查明行為人之間是否需要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不是以出賣牟利為目的而進行拐騙、綁架、收買、中轉、窩藏等行為的,就不存在可能構成本罪,而可能也是構成以及其他網絡犯罪。當然,雖然牟取非法獲取利益是行為人的目的,但是至于行為人的拐賣行為方式是否符合實際經營獲利均不顯著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婦女和兒童被綁架后,在行為人的控制下,處于被欺騙和操縱的狀態,喪失了決定其去向的身體自由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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