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如何處罰?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分析
應當指出,犯罪人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物質不僅限于毒性、放射性和傳染病這三種物質,投擲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也可能構成這一罪行。其他危險物質是指具有相當于有毒、放射性和傳染性病原體風險的物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用爆炸、中毒、架設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7條,構成非法獵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狩獵罪。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應當注意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行為造成的危害不構成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犯罪的,屬于一般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造成損失或者糾紛的,應當通過民事或者行政方式解決。
本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是一般企業主體。由于市場投放危險進行物質罪危害社會極其嚴重,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本罪主體為年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管理自己學習行為分析能力不同的人。
投擲危險物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只要犯罪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并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這種罪行即可得到滿足。
鑒于故意釋放危險物質的認知因素,行為人應當認識到,他或她的行為是必要的或可能的,可能對數目不詳的人的生命、健康或主要公共和私人財產的安全造成損害; 釋放危險物質的法律可能旨在造成重大財產損害,也可能只旨在造成某些有限的財產損害,但該法律客觀上可能危及重大公共和私人財產的安全。從釋放危險物品的故意因素來看,行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是直接故意。
行為人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者破壞有限財產的過程中,雖然不是為了直接侵犯公共安全,但允許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行為人釋放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共同動機是報復和復仇,但不影響犯罪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行為人進行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環境危害社會公共信息安全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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