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產繼承?廣州房產繼承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上訴人楊毅、楊佳辯稱,雖然丁洋、賓洋向本單位借款,但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用于建房。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房產繼承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事實上,所有的孩子和父母都為住房作出了貢獻。立遺囑人的遺囑由律師事務所見證。立遺囑人立遺囑時,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識清楚。所以遺囑是有效的,應該按照遺囑繼承。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第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并經法院確認。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有以意志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 第一,死者張于2011年9月11日所作遺囑的效力問題。
在形式上,遺囑是代表遺囑人書寫的遺囑,由兩名見證人見證,簽署遺囑,并簽署日期,符合遺囑形式要求的代表遺囑,可以反映張某處置遺留物的意愿。 論張死者的意志力。 2011年5月23日張某出院的總結反映出張某是“有意識的”。
在2011年9月11日立遺囑時,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他喪失了遺囑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他本應推定他具有遺囑能力,并且他的遺囑是有效的。遺留下個人財產,按照遺囑處理。
其次,關于上訴人楊丁、楊丙是否對房屋重建部門的投資及對物業的影響。 重建房屋的申請人為楊B。之后,該房屋也以楊B的名義登記。該房屋是楊B與張成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視為楊B與張成澤的共同財產。
楊鼎和楊丙不是該房屋改建的共同申請人,自此未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時,家庭內部沒有產權變更協議,即使楊丁和楊C已經出資,也應該承認是對父母重建房屋的支持。
一審法院已根據雙方的論據和提交的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了確認,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合法、合理、充分,本院不再重復。
目前,上訴人已提出修改判決的上訴,但二審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和認定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法院不支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一萬五千六百元由上訴人楊 A.楊、楊負擔,經上訴人楊 A.楊、楊申請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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