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婚前買的房離婚歸誰
摘要:婚前買的房,不能直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那么婚前買的房離婚歸誰?下面由上海離婚律師小編詳細講解。
一、婚前買的房離婚歸誰?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二、婚前買房注意事項
1、婚前買房房產證署應進行充分協商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房屋所有權利,那么一旦雙方反目,在分割財產時難免會發生爭執并使得這一方處于不利位置,因此在婚前買房,最好寫上每個出資人的名字,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也不會產生糾紛。
2、各方出資贊助買房錢款約定清楚
年青人買房可能積蓄不足需要向父母借助,這種情況下買房時如已在房產證上同時寫明兩個人的名字,還要再另外簽署一份協議。因為如果雙方分手,在無任何協議或者憑證的條件下,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予兩人歸雙方共有,父母也無權追回這筆出資錢款,豈非不公平。所以,無論是父母出資還是其它親友贊助,在貸款買房前對于出資一方的錢款一定要劃分清楚,最好向借款人打個借條,以免分手時反目成仇。
3、婚前財產公證或協議十分必要
在雙方還未確定夫妻關系前,可以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共同簽署一份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彼此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也好避免日后房產糾紛帶來更大的麻煩。
4、貸款買房后月供還貸義務最好簽協議
現在銀行在為個人辦理購房貸款按揭時審批格外嚴格。未婚情侶貸款買房,一方因某種原因不能貸款就只能依靠另外一方,如果日后感情不合分手的話,那么貸款的這一方就得獨自承擔這筆龐大的“外債”。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貸款買房雙方在非配偶關系下,應該簽署一個協議,明確雙方的貸款權利與義務,一旦一方不能還貸或者負擔不起,另外一方仍需要對銀行承擔還貸義務。
網站聲明: 本文“上海離婚律師:婚前買的房離婚歸誰”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